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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因為中外學者對法律性質認識的差異造成對法律淵源不同的理解,因而勞動法律淵源也就具有幾種不同的含義,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法的法律淵源

  (一)勞動法律淵源的含義

第一種含義是指對勞動法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所有因素,如勞動法學文獻、國家勞動行政、法院實踐、國民意識等都屬於法律淵源。因為上述文獻、規範和觀念都可以影響勞動立法、執法、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適用。

第二種含義僅僅指對法律適用者有約束力的規範才是法律淵源。法學家認為法只能是由國家制定、維護和強制執行 的規則。但是在這些規則之外,實際上是存在不由國家制定,卻在一定範圍內可以作為直接和強制的規則來適用的規範。也就是説,不由國家制定,卻仍然具有約束 力的規範是存在的。立法本身並不是法的目的,法的實施,法對社會關係進行有效的調整,成為社會關係調整控制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各類法律關係主體依照法律規 範行事才是法的目的。在此基礎之上,學者將法或法律定義為所有可以得到國家強制程序保障的規範的總和,而這些規範的表現形式就是法律淵源。無論勞動法的具 體內容是什麼,勞動法律淵源都是一個重要問題。法律淵源主要應解決勞動法的監督檢查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或司法機關適用的問題。不能適用的法是無意義的。對 糾紛做出評判時,不能憑藉主觀感覺,而要有所依據。

第三種含義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何種方式並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形式而獲得成立的,根據創制機關的不同、方式的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類別並具有不同等級的效力範圍。勞動法的淵源就是由國家制定認可的勞動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

各國對勞動法的淵源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國勞動法學中,將勞動法律淵源理解為第三種含義。

  (二)勞動法律淵源的類別

1.憲法中關於勞動問題的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它規定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國家的法律體 系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和規則都不能與憲法相牴觸。憲法中關於勞動問題的規定是我國勞動法的首要淵源。憲法中的有關規定是勞動法基本原則 的依據,指導和規範勞動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我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勞動權、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權、物質幫助權、培訓權、結社權等原則。憲法關於勞動的規定保證了勞動法的權威與勞動法制的統一。

2.勞動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勞動關係的規範屬於勞動法律,其法律效力僅低於憲法。勞動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

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中按照憲法制定法律是實現國家統治的最重要的形式。法治等於民主。勞動法律必須符合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勞動立法的基本準 則。勞動法律是勞動法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主要內容分為勞動關係法與勞動標準法。勞動標準通常為最低標準,實際的勞動標準一般高於最低標準規定的水平。 而且,勞動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通常屬於強制性規範,具有單方面的強制力,不能由勞動關係的當事人協議予以變更。在當代,雖然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在勞動 法領域,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夠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確實可以約定廣泛的勞動條件,但是隻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標準。

3.國務院勞動行政法規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管理勞動事務,有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律制定調整勞動關係和各項勞動標準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規範性文件統稱為勞動行 政法規,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在全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國務院勞動行政法規是當前我國調整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規範性文件數量多,覆蓋勞動關係的各個 方面,例如《工傷保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職工獎懲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

勞動行政法規是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特別的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議會民主制國家,由行政機關制定有約束力的規則實際上打破了立法、 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有利於權力的制衡,並可以對損害個****利的潛在危害進行監督以保護個人自由。因而在一般情況下,只有法律的 特別授權,才能頒佈勞動行政法規。換言之,立法者實際上控制着行政機關制定勞動行政法規的權限。

勞動行政法規之所以在議會民主制國家得到普遍推行,其原因主要是勞動行政法規制定與頒佈的程序比議會立法程序簡單、快速,藉助於勞動行政法規,可以靈活地適應勞動關係快速變化的現實,它是靈活地執行與補充勞動立法原則性決定的有力工具。

4.勞動規章

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行政法規,有權在本部門範圍內制定和發佈規範性文件,其中關於調整勞動關係的規章,也是勞動法的淵源。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依據法律規定,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勞動工作,依據部門職責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之一就是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 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規範性文件稱為勞動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