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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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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服務期

  服務期:

1.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服務期的特徵

(1)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

(2)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脱產的,半脱產的,也可以是不脱產的;

(3)培訓費用的數額較大;

(4)服務期的年限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沒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協商)。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務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數額

①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②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支付憑證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4.勞動合同解除與服務期違約金的支付

(1)概覽

(2)勞動者的法定過錯情形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