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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税納税人

導讀:學和行本來是有機聯着的,學了必須要想,想通了就要行,要在行的當中才能看出自己是否真正學到了手。否則讀書雖多,只是成為一座死書庫。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税納税人,供大家備考。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税納税人

  【知識點】:營業税納税人

(一)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二)扣繳義務人

1.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2.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税應税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知識點】:營業税徵税範圍

1.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税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2.視同發生應税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税務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不繳納增值税。

(1)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兼營行為。

5.特殊業務的徵税規定

(1)水利工程水費,屬於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税目徵收營業税。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併為客户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營業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税。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3)林木管護勞務,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符合條件的免徵營業税;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應徵收增值税。

(4)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税;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繳納營業税。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6)納税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税應税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税。

(7)納税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