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消費税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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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消費税納税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人。
“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捲煙的批發商等。
【高頻考點】:消費税徵税範圍
1.生產銷售應税消費品
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納税人銷售時納税。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
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税人將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税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徵收消費税:
(1)將外購的消費税非應税產品以消費税應税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税低税率應税產品以高税率應税產品對外銷售的。
2.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税。
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税消費品。
三種假的委託加工: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税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受託方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税消費品繳納消費税:
(1)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税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3)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税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税。
消費税只徵收一次: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受託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了消費税,再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税。
3.進口應税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税。為了減少徵税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税由海關代徵。
4.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5.批發銷售捲煙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捲煙“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計徵的消費税。納税人銷售給納税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煙,在銷售時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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