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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責任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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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10年多選)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後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注意】掛失止付不是喪失票據後採取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後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注意】此處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為利害關係人不明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提示】程序內容做一般瞭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如果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權利的時效(13年不定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注意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