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責任
導讀:在初級會計師考試中,有一些考點是必須要了解的。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責任,想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10年多選)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後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注意】掛失止付不是喪失票據後採取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後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注意】此處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為利害關係人不明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提示】程序內容做一般瞭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如果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權利的時效(13年不定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注意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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