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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考點: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

導語: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應當依照哪些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呢?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又是指什麼?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吧。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考點: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納税申報程序

1.納税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2.納税人採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的,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税務機關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税,之後辦理納税清算後,多退少補。

  (二)土地增值税納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條件

區分“應當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④省級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納税地點

土地增值税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税款。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