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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票據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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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票據的追索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的追索(★★)(13年不定項;14年多選)

(一)適用情形

1.到期後追索——到期後被拒絕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1.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用

【注意】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本金

(2)再發生的利息;——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用

(四)行使追索權

1.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五)清償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