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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複習重點:託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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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複習重點:託收承付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託收承付(★)

託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一)適用範圍(三限)

主體限制: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户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內容限制:辦理託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金額限制:託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結算起點為1000元。

(二)程序

1.託收

(1)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註明”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2.承付

付款人開户銀行收到託收憑證及附件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户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3.停辦託收

(1)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託收;

(2)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