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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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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難點解析: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考點: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難度:C(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

  考頻:偶爾在真題中出現,難度低、易掌握

  【內容詳解】

1.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勞動規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規章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例如,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5.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