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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導讀:知識是引導人生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燈燭,愚闇是達到光明與真實境界的障礙,也就是人生髮展的障礙。為幫助參加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們備考,特推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章節重難點講解及經典例題解析。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難度:A(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

  考頻:經常在真題中出現,難度較低,容易掌握

  【內容詳解】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

1.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互相獨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先裁後訴

(1)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鏈接1】有效的經濟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鏈接2】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應當“先議後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一般行政行為不服,“或議或訴”。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經典例題】

【例題1·判斷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是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到和解協議。(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例題2·判斷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受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