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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信用等級為D級的文件梳理及懲戒措施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納税信用等級為D級的文件梳理及懲戒措施,歡迎閲讀。

納税信用等級為D級的文件梳理及懲戒措施

  一、納税信用等級判為D級文件梳理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文件規定: D級納税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存在逃避繳納税款、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繳納税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税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的;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税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或者拒絕、阻撓税務機關依法實施税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税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税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税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二)關於發佈《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 ),以下簡稱《評價指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辦法》時同步設計的。

《評價指標》中“直接判D”的有:

1、涉税申報信息——税收優惠資格資料真實申報——增值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消費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營業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企業所得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車船使用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印花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契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土地增值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城市維護建設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資源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耕地佔用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土地使用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房產税優惠申報材料虛假;

2、發票與税控器具信息——發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報告——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非法代開發票的;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違反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

3、登記與賬簿信息——税務登記——有非正常户記錄的納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税户;D級納税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税户

4、納税評估、税務審計、反避税調查信息——納税評估信息,大企業税務審計信息——在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或足額補繳税款、滯納金和罰款

5、税務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繳納税款、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行為,構成犯罪的;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資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或者拒絕、阻撓税務機關依法實施税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以下簡稱《補評和複評》,自發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確納税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自發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對《管理辦法》的業務操作口徑進行梳理明確。

關於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 :

1、存在逃避繳納税款、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決結果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繳納税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税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的。

以處理結果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偷税(逃避繳納税款)金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比例=一個納税年度的各税種偷税(逃避繳納税款)總額÷該納税年度各税種應納税總額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税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該情形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或者拒絕、阻撓税務機關依法實施税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以該情形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5、存在違反增值税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

以該情形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

以該情形在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資格未到期的。

在評價年度內,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資格未到期。根據税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信息確定。

8、有非正常户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有非正常户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户之後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不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納入納税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不參加本期評價),在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9、由D級納税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税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不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10、存在税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税務機關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公佈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公佈的評價年度判為D級,其D級記錄一直保持至從公佈欄中撤出的評價年度(但不得少於2年),次年不得評為A級。

關於D級評價的保留:

(1)上一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企業,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次年不得評為A級。

(2)D級企業直接責任人在企業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評價為D級(簡稱關聯D)。關聯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據《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重新評價但不得評為A級。

(3)因本公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被直接判為D級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税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簡稱動態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納税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對《管理辦法》和《指評和評價》進行調整完善,納税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明確對納税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的納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納税評估、税務審計、反避税調查、税務稽查發現補税行為的扣分分值。

該文件規定:因税務檢查等發現納税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税信用級別為d級,並記錄動態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同時廢止。

該文件規定“重大税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1、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查補税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税額佔當年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

2、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欠繳税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

5、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8、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由税務稽查局作出了《税務處理決定書》或《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

對按本辦法公佈的當事人,納税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税人管理措施。

  二、納税信用D級納税人的懲戒措施

1、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退(免)税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總局公告[2012]24號)

2、申報退(免)税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

3、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上一年度內,納税信用等級為D級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

4、不得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C級也不行)。(財税〔2015〕78號)

5、銷售自產新型牆體材料,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税即徵即退50%的政策(C級也不行)。(財税〔2015〕73號)

6、對安置殘疾人的納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納税信用等級為税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實行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税的辦法。(財税〔2016〕52號)

7、對納税信用級別為D級的隨機抽查對象,列入稽查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税總髮〔2016〕73號)

8、對納税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1)公開D級納税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税人納税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税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税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税審核;

(4)加強納税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税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將納税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税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税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