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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個人所得税税率表-個人所得税最新計算方法

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税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税義務人。居民納税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税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納税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歡迎閲讀

2017個人所得税税率表-個人所得税最新計算方法
  2017個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速算扣除數

含税級距

不含税級距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級距與不含税級距,均為按照税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税級距適用於由納税人負擔税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税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税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户,企業等適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速算扣除數

含税級距

不含税級距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級距與不含税級距,均為按照税法規定以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所得額;

2。含税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税人負擔税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税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税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延伸閲讀:

  1、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公式):

其應繳個人所得税=(工薪收入-個人繳納的四險一金金額-個人所得税扣除額3500)*税率-速算扣除數

下面舉例説明:

某員工10月份工資為16000元,個人繳納的四險一金金額為3680元

應納税所得額=16000-3680-3500=8820

應繳個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税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税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税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税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納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税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税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税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税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税額。其2011年度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前的對應税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後的對應税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税額=前8個月應納税額+後4個月應納税額

納税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税額,進行彙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税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089號)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