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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薪發放的納税籌劃

單位若在工資發放方面存在問題——比如用小金庫發錢,或通過報銷發票方式、冒名方式領取工資,不僅税務會盯着你,社保也會盯着你;涉及國資的,審計也會盯着你。隨着各部門監管體系的完善,這裏邊的風險是越來越大,違法亂紀的成本也會越來越高。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員工年薪發放的納税籌劃的知識,歡迎閲讀

員工年薪發放的納税籌劃

  一、年終獎實務處理

  (一)年終獎計算方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加微信:weiacc 或加會員QQ羣: 176767138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二)年終獎計算案例

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算步驟:(見附件)

步驟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1]假設某納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480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240元,則:

以2424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20元。其對應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2]假設某納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326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240元,則:

該納税人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尚餘240元費用扣除標準抵扣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獎金24240元扣除上述240元費用扣除標準後,剩餘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步驟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3]接上〔例1〕該納税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24240×10%-105=2319元。

另當月獲取工資收入4800元,應納税額=(4800-3500)×3%-0=39(元)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4]接上[例2]該納税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24240-(3500-3260))×10%-105=2295元。

  (三)年終獎的坑

1.全年一次性獎金"多發一元""多交上千税錢

[例1]假設某納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480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54000元,則: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54,000.00×10%-105=5,295.00

若該納税人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54001元,則: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54,001.00×20%-555=10,245.20

多發一元獎金,多繳税款:10,245.20-5,295.00=4,950.20

具體數據如下《全年一次性獎金界點和無效區域表》。

全年一次性獎金界點和無效區域表(見附件)

[例1]假設某納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資收入4800元,另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54000元,則: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54,000.00×10%-105=5,295.00

該納税人年終獎金税後數額=54,000.00-5,295.00=48,705.00

若該納税人當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60,187.50元,則: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60,187.50×20%-555=11,482.50

該納税人年終獎金税後數額=60,187.50-11,482.50=48,705.00

可以看出來,納税人取得年終獎金54000元和60,187.50元,税後年終獎額一樣,所以把54000-60,187.50元區間叫"年終獎無效區域"。

  (四)跨年度發放年終獎如何算

案情簡介:近日税務人員在對某户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 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獎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税法分析: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税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於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税收政策缺乏瞭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上案中,企業應補徵個人所得税12183.68元,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處以税款0.5倍罰款6091.84元。

  (五)員工同一年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第五條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税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税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取得所得後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税人,納税申報地點分別為: 【加微信:weiacc 或加會員QQ羣: 176767138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規定,納税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税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税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税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房企財税微信:fdccspx】

由於員工從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其應選擇並固定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員工不得隨意變更納税申報地點。員工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辦理納税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多單位取得年終獎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的年終獎按一次性獎金計税辦法。各個單位向員工支付獎金時,可按照年終獎計算方法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税。但是員工可選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獎金方法計税,申請退税或者補税。

[例]李某2015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計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兼職單位可以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年終彙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李某應自行申報補繳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六)工作未滿12個月年終獎

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税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應屆大學畢業生,2015年7月入職,以前沒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24000元,周某當月工資3500元不需要納税。

周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計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周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七)分多次發放年終獎如何計算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第五條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所得時按規定代扣税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根據工作情況對員工實際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只有實際發放的才能按一次性獎金計税辦法扣繳個税;如未實際發放,不能適用該辦法,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其它獎勵、補貼等應在發放時合併當月工資一起代扣個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會員QQ羣: 176767138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例]吳某2015年1月工資5000,按本企業考核要求,應得年終獎30000元,當月發放了24000元,餘下6000元,準備在2015年7月再發放。2015年1月實際取得所得為29000元,無其它收入。

2015年1月,吳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税計 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對於吳某預計在2015年7月取得的年終獎(6000)的税務處理:

個人所得税:2015年7月實際取得時,需要合併到取得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如果計提的6000元年終獎在2015年度彙算清繳前仍未發放,依據國税函〔2009〕3號文件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的規定,企業工資薪金計提而未發放的數額(6000),不允許在税前扣除。

  (八)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取得應合併計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對職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後,應比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税率表確定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税法規定計算徵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會員QQ羣: 176767138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例]員工張某,2015年12月工資性收入6000元。2015年12月末公司決定對所有員工按工作業績發放年度獎金,張某得獎金60000元。同時,張某還取得年終雙薪3000元。則張某當月的個人所得税計算如下:當月工資性收入的個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於張某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計税,而張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則要尋找張某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税適用的税 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對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20%和555元。即張某2015年度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 金的個人所得税為:(60000+3000)×20%-555=12045(元)。

即2015年12月張某共應納個人所得税145+12045=12190(元)。

  (九)年終獎税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税税前加計扣除的殘疾人工資包括年終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2.年終獎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

(1)2015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税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8〕116號)規定: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也就是説,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年終獎算加計扣除範圍。

(2)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 〔2015〕119號)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 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也就是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年終獎算加計扣除範圍。

  3.殘疾人年終獎所得享受個人所得税的減免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税範圍的批覆》(國税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第一項和《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税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各個地方的減徵個人所得税標準不一樣,如根據《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京財税〔2006〕94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税額減徵50%的個人所得税。

  二、幾種算法(也是籌劃)

  (一)年終獎零界點和誤區籌劃

[例]個人某月工資6000元(扣除社會保險等費用),發放含税年終獎18500元。

正常發放工資應納個税:

60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5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8500×10%-105=1745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1745+145=1890元

員工納税後剩餘:6000+18500-1890=22610元

方案一(直接降低放棄年終獎):如果發放含税年終獎18500元,個税為1745元,税後所得為16755元;而如果發放含税年終獎18000元,個税為540元,税後所得為17460元;後者大於前者。

60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8000×3%=540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540+145=685元

員工納税後剩餘:6000+18000-685=23315元

即使放棄"500"元年終獎,員工到手的還是多705元(23315-22610)

方案二(工資和年終獎結合):將月工資調整到6500元(工資表上可以填其他項目),發放含税年終獎1800元,則:

65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6500-3500)×10%-105=195元;

180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8000×3%=540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540+195=655元

員工納税後剩餘:6000+18500-655=23845元

  (二)工資有點高利用年終獎

[例]個人某月工資23000元(扣除社會保險等費用)後

方案一:23000元全部當做工資,則需繳納個税3870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5000元工資,18000元年終獎,則:

50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5000-3500)×3%=45元;

180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8000×3%=540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540+45=58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6000元工資,17000元年終獎,則:

50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7000×3%=510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510+145=65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4000元工資,19000元年終獎,則:

5000元工資需繳納個税:(4000-3500)×3%=15元;

18000元年終需繳納個税:19000×10%-105=1795元;

總共需繳納個税:1795+15=1810元(見附件)

  (三)領導工資利用年終獎

[例]某公司是內部持股的一個IT企業,預計2015年度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公司決定保證一線職工年收入達到12萬元。在制定其一線職工年度薪酬計劃時,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加微信:weiacc 或加會員QQ羣: 176767138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方案一:月均工資獎金合計10000元;

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10000-3500)×20%-555]×12=8940(元);

方案二:月工資獎金合計80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24000元;個人所得税負擔:

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8000-3500)×20%-555]×12=414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24000÷12)=2000元,對應税率表適用10%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則應納税額=24000×10%-105=2295(元)

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共計=4140+2295=6435(元)

方案三:月工資獎金合計8000元,年終分紅24000元;個人所得税負擔:

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8000-3500)×20%-555]×12=4140(元)

分紅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24000×20%=4800(元)

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共計=4140+4800=8940(元)

方案四:月工資獎金合計60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24000元,年終分紅24000元,個人所得税負擔:

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6000-3500)×10%-105]×12=174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24000×10%-105=2295(元)

分紅部分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24000×20%=4800(元)

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共計=1740+2295+4800=8835(元)

  (四)在職股東個人分紅和發年終獎相結合

在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分紅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的政策環境下,兩道税率帶來40%的綜合税負,而工資薪酬的個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減掉速算扣除數。由此可以直觀判斷,回報在職的自然人股東,發獎金比分紅更節約税金。

[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所得税前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則税後利潤為75萬元,個人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則分配股東手上只有60萬元(75-75×20%),企業整體税負:40萬元。該種情形為先分後税,整體税負較高為40%。

先分後税方案,即税前給在職個人股東發放年終獎,則:

有限責任公司給在職股東發放年終獎96萬元,則企業所得税前利潤4萬元,企業整體税負:

年終獎96萬繳納個税:33萬元

企業所得税:4萬元×25%=1萬元(有可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享受10%的税率)

個人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税:3萬元×20%=0.6萬元

整體税負:33+1+0.6=3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