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務 > 註冊税務師

《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作為税務師考試難度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對《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較為困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一起來複習下吧:

《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第25講民事權利的分類、取得和保護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1、民事權利的取得途徑

《民法總則》第129條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事權利的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最初取得”、“權利的第一次發生”,是權利的絕對發生。

①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如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物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②基於事實行為而發生,如基於先佔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基於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基於建造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基於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基於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③基於事件而發生,如基於不當得利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④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於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2)權利的繼受取得

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生。

①基於法律行為,如基於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物權,基於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物權,基於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

②基於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如基於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