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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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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內容導航】

1.《物權法》第106條

2.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4.構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1講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1.《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依(有效的)法律行為轉讓物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①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②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2)轉讓人有權佔有但無權處分

 3.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1)受讓人受讓該物時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從而不構成善意: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提示1】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提示2】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提示3】“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提示】只要存在合理的交易對價即可,並不要求對價已經支付(但最終肯定需要支付,只是在認定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時不要求已經支付完畢)。

(3)物權變動公示手續(交付或者登記)已經完成

【提示】以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認定物權變動公示手續已經完成。

 4.構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權利人的所有權喪失;

(2)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