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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税務登記

企業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税務登記,歡迎閲讀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税務登記

  税務登記

企業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③臨時登記户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機關申報轉為正式税務登記。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税人應當於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税人需要向税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