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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識之關於遺產税

遺產税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税,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税”。徵收遺產税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遺產税的税法知識,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關於遺產税

  遺產税税法知識

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税。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

遺產税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遺產税始徵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税。近代各國開徵遺產税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戰後即停徵。直到20世紀,遺產税才逐步成為一個固定的税種。主要目的也轉變為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卻大大的削弱了。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税都已紛紛停徵。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意大利相繼停徵了遺產税。

中國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税,1950年通過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税作為擬開徵的税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税制改革將遺產税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税種之一。

  遺產税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總遺產税制

總遺產税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其納税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徵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税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税後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税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税制。

  2.分遺產税制

又稱繼承税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徵的.税制,其納税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税“,多采用超額累進税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税制

  3.總分遺產税

總分遺產税,也稱混合遺產税,是將前面兩種税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税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税,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税,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税後分再税”,兩税合徵,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税和分遺產税兩種遺產税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税,使國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税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税收,有重複徵税之嫌,使遺產税制複雜化。

遺產包括房地產、貨幣、有價證券、保險收益、禮物、古董、珠寶首飾、車輛、傢俱等。有的國家對所有這些遺產徵税,有的國家則只對其中一項或者幾項遺產徵税。遺產税的納税人各國規定也不統一,有的規定繼承人是納税人,有的則規定被繼承人是納税人。如果被繼承人是納税人,那就意味着死人是納税人,所以,有的國家對遺產税的通俗叫法是"死人税"。

遺產税具體徵收起點、對應税率及其計算方法如下:

1、應徵收遺產税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2、在遺產税税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税;

4、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税款、罰款、滯納金、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等允許在應徵税總額中扣除。

5、遺產税採用超額累進税率。對應納税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税率為0;80萬-200萬的徵收税率為20%;200萬-500萬的徵收税率為30%;500萬-1000萬的徵收税率為40%;超過1000萬的適用税率為50%;

按照以上計算方法,500萬的遺產税淨額應納税84萬,1000萬、3000萬的遺產淨額分別應納209萬和1034萬。

遺產税籌劃的主要方法 方法一:財產轉移策略:

1、運用信託為遺產規劃工具進行資產保全、財產專業管理;

2、運用保險遺產規劃工具:建議規劃終身保額≥預估遺產税額、養老險、年金險→作為生前贈與、退休養老考慮、避免死亡前短期內或帶病投保→司法判決以“實質課税原則”否認其免税效果、指定無爭議的繼承人,簡化繼承手續(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單傳承可以門面去爭議,更為簡便)、避税(保險金及保險賠款不需要交税,按照國際慣例也不徵收遺產税)、提供應税現金(理賠便捷可以為財產繼承提供現金支撐)。

3、將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作為遺產規劃工具。

方法二:遺產税避税策略:

1、生前將應税財產轉為免税財產,如購買保險和壽險;

2、選擇價值低估時期作為財產為身後財產;

3、設控股公司遞延應課税賦;

方法三:進行移民和海外資產配置,把財富轉移到免徵遺產税、增值税的國家和地區;中國香港免徵遺產税和資本增值税;新加坡免徵資本增值税、澳大利亞免徵遺產税。

標籤:遺產税 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