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就業税收優惠政策2017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調動社會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國家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實行了一系列税收優惠政策,進一步促進了殘疾人就業。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税收優惠政策,歡迎閲讀。
一、税收優惠政策內容
(一)增值税和營業税
1、對安置殘疾人(“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的單位,實行由税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税或減徵營業税的辦法。即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税或減徵的營業税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主管國税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税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餘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税機關應按月減徵營業税,本月應繳營業税不足減徵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徵,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税中退還。
3、上述增值税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税業務和營業税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税應税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税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税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税業務和營業税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税目的營業税應税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税或營業税優惠政策。
4、兼營規定享受增值税和營業税税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税或減徵營業税,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5、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税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税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税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税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税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税總額。
6、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税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企業所得税
1、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税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税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税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2、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營業税減税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
3、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税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
對在一個納税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徵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税。具體減免税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税主管部門確定。
二、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僱員。)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增值税、營業税或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後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於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範疇。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應注意的事項
(一)申請減免税
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減免税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税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不需提供);
2、納税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税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税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退税減税辦法
1、增值税和營業税
(1)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方式。主管税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税條件的納税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已交增值税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税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税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税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額為限。納税人本年度應納税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税人本月應退增值税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税額=納税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税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税的具體限額÷12
(2)營業税實行按月減徵方式。主管税務機關應按月減徵營業税,本月應繳營業税不足減徵的,不得結轉本年度以後月份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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