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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設《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財務管理》、《經濟法》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供大家備考。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

 簡答題(每題5分)

56.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於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台數控機牀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後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台數控機牀毀損,僅1台倖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於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並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牀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約於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控機牀,並擬於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銀行約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則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是否有效?並説明理由。

(2)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買賣數控機牀的合同是否有效?並説明理由。

(3)乙銀行能否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控機牀行使抵押權?、並説明理由。

(4)乙銀行可否選擇不行使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負擔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並説明理由。

答案:

(1)該約定無效。根據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買賣數控機牀的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銀行不能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控機牀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等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以其數控機牀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時,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人乙銀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乙銀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本題中,在未約定擔保責任承擔順序的情況下,由於物的擔保由主債務人甲公司提供,乙銀行應當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權,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

57.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並願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產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並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於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於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將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出租給丙公司(甲公司已書面告知丙公司這3台設備已經抵押的事實),將用於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經乙公司同意,將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出售給不知情的戊公司。隨後,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台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餘9個月的租金,並請其將這3台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台設備。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瞭解甲公司資產狀況時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00萬元,甲公司怠於行使對庚公司的到期債權。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對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權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以3台設備設定抵押時,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於抵押的設備,乙公司的抵押權是否已經設立?並説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就用於抵押的3台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並説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轎車設定質押時,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於質押的轎車,乙公司的質權是否已經設立?並説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權對庚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並説明理由。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乙公司勝訴,訴訟費用由誰負擔?並説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本題中,儘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於抵押的設備,也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但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2)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時,未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無權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

(3)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根據規定,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由於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轎車,乙公司的質權未設立。(4)①乙公司有權對庚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②訴訟費用由庚公司負擔。根據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解析:

58.

某酒廠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主要生產白酒和果酒。2014年8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1)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税13.60萬元,由於運輸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3%。(2)從國內購進一台生產用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税17萬元;另外支付運費10萬元(不含税),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税額1.10萬元。(3)從小規模納税人處購進勞保用品一批,取得税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註明價款2萬元、增值税税額0.06萬元。(4)從國內購進一輛小汽車自用,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税額3.40萬元。(5)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税額的材料,成本5萬元,該材料適用的增值税税率為17%。(6)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合同規定,不含税銷售額共計200萬元,本月應收回60%貨款,其餘貨款於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實際收回貨款50萬元;另收取優質費3.51萬元。(7)銷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銷售額15萬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合同約定3個月後收回包裝物並退還押金)。假定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税法規定並在本月認證抵扣。該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增值税時計算過程如下: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13.60+17+0.06=30.66(萬元)當期銷項税額=(50+15)*17%=11.05(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税額=11.05-0.66=-19.61(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指出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税時存在哪些問題,並分別簡要説明理由。

答案:

該企業財務人員申報增值税時存在下列問題:

(1)運輸途中因保管不善丟失的3%的原材料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根據規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2)外購機器設備時支付的運費未抵扣進項税額。根據規定,外購固定資產時支付的運費,可以按照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税額進行抵扣。

(3)購進自用小汽車未抵扣進項税額。根據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税人購進應徵消費税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自用,可以抵扣購進時支付的增值税税額。

(4)不動產在建工程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税額的材料未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根據規定,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5)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計算當期銷項税額。根據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6)銷售白酒收取的優質費未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税。根據規定,優質費屬於價外費用,應當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税。

(7)銷售果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根據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中徵税。

解題思路:

(1)該企業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13.60*(1-3%)+17+1.10+0.06+3.40-5*17%=33.90(萬元)

(2)當期銷項税額=200*60%*17%+3.51/(1+17%)*17%+15*17%+2.34/(1+17%)*17%=23.80(萬元)

(3)當期應納增值税=23.80-33.90=-10.10(萬元)

解析:

綜合題(每題10分)

59.

A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萬股。2012年9月30日,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如下決議:(1)公司變更主營業務,出售下屬工廠;(2)授權董事會適時增持B上市公司(簡稱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從3%增至30%。此時,C有限責任公司(簡稱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則持有C公司51%的股權。在股東大會上,乙對兩項決議均投反對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購其股份,遭拒絕。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2年10月12日,A公司與丙商談收購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東正在商談股份轉讓事宜,但未有實質性進展。10月25日,A公司宣佈將依據與丙簽訂的協議從丙處收購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A公司應向B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中國證監會接到舉報後未採取行動。12月20日,A公司要約收購順利完成。2013年6月10日,因流動資金緊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上述購入的B公司股份,獲利800萬元。此舉引發B公司股價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認為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中國證監會亦未採取行動。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A公司轉讓B公司股份所得800萬元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回購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説明理由。

(2)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是否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收購談判事項?並説明理由。

(3)乙關於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4)乙認為A公司向C公司賣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違反相關規定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5)乙關於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觀點是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有權拒絕回購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只限於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不包括轉讓主要資產和增持股份。

(2)B公司在本公司股價連續兩日漲停的情況下,有義務披露尚在進行中的談判。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證券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等信息。

(3)乙關於A公司應向B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解題思路:在本案中,C公司和A公司同受甲公司的控制,屬於一致行動人,二者持有的B公司股份合計8%;A公司從丙公司處購入22%後,一致行動人持有B公司的股份已經達到30%。

(4)乙主張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舉違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12個月的限制。

(5)乙關於A公司向C公司賣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潤應歸B公司所有的主張成立。根據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由此獲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