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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違約責任與風險承擔

  【原題】簡答題

2016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違約責任與風險承擔

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後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於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間。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並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儘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

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併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後,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並説明理由。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説明理由。

(4)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並分別説明理由。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並説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多長?並説明理由。

(7)如果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未進行約定,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並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貨。

(2)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3)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①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根據規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根據規定,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7)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知識點:保證期間

  【深入解析】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所以,雖然風險是由買受人甲承擔的,但是甲可以追究乙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兩項相抵,最後負責的還是乙。只不過本題問的是風險的承擔。

【案例】甲、乙公司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4月1日。出賣人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於4月10日才交貨。在本案中:(1) 如果因甲公司的延遲履行致使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乙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合同;(2)如果乙公司接受了該貨物,則標的物交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乙公司承擔,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