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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的基礎考點

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很快就要到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戰,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的基礎考點,希望能對大家的複習有所幫助。

2016年房地產經紀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的基礎考點

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

(1)繼續履行。也稱強制繼續履行、依約履行、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也稱為違約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支付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其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屬於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範圍,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罰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1.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這一比例為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違反。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比例超過20%,並非整個定金條款無效,而只是超過部分無效,例如,雙方約定的定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5%,則超過部分的5%為無效。

2.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在於:預付款是由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價款。預付款的.交付在性質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為,合同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履行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預付款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無論發生何種違約行為,都不發生預付款的喪失和雙倍返還。

因此,預付款與定金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這就是説,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適用了定金責任就不能再適用違約金責任,適用了違約金責任就不能再適用定金責任,兩者只能是單罰而不能是雙罰,否則會給違約方施以過重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當然,是選擇定金還是選擇違約金,這一權利屬於守約方。

4.定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定金責任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也不能替代賠償損失。

因此,在既有定金條款又有實際損失時,應分別適用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兩者同時執行,這與前面所講的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不同的。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賠償損失,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人民法院應酌減定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