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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真題(附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類題共25小題,每小題1分,共25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真題(附答案及解析)

1.下列各項中,屬於市場規制法的部門法是( )。

A.財税法

B.計劃法

C.反壟斷法

D.金融法

【答案】C

【解析】“財金計劃調控法,兩反一保規制法”,選項ABD均為宏觀調控法。

2﹒王某、劉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10萬元,下列關於甲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王某擔任執行董事

B.甲公司決定不設監事會,由劉某擔任監事

C.甲公司決定由執行董事王某兼任經理

D.甲公司決定由執行董事王某兼任監事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小公司”的特殊規定——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2)選項CD: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甲公司、乙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經理張某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將公司業務發包給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損失。李某是甲公司股東,甲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下列關於李某保護甲公司利益和股東整體利益的途徑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張某

B.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甲公司董事會起訴張某

C.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乙公司

D.李某可以書面請求甲公司董事會起訴乙公司

【答案】A

【解析】(1)選項AB:“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股東擬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應先找“監事會”;在本題中,李某擬起訴經理張某,應先書面向甲公司監事會提出請求;(2)選項CD:乙公司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應承擔責任。

4. 下列關於法定公積金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税後利潤中提取

B.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税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C.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應當列為公司法定公積金

D.對用法定公積金轉贈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

【答案】B

【解析】(1)選項A:法定公積金依法強制提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無權決定是否提取;(2)選項B: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税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3)選項C:股票發行溢價款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而非法定公積金;(4)選項D: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的,轉增後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5﹒下列關於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B.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C.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D.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答案】C

【解析】選項C: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6﹒甲為某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該合夥企業經營手機銷售業務。甲擬再設立一家經營手機銷售業務的個人獨資企業。下列關於甲能否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甲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

B.甲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C.甲如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就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

D.甲只要具有該合夥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設立該個人獨資企業

【答案】D

【解析】普通合夥人不得(絕對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B.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責權人在1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C.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在2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D.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答案】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8﹒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夥企業,甲為普通合夥人,乙、丙、丁為有限合夥人。2011年3月丙轉為普通合夥人,2010年8月該合夥企業欠銀行30萬元,直至2012年3月合夥企業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對30萬元銀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答案】A

【解析】(1)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乙、丁自始至終為有限合夥人,僅承擔有限責任。(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由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對其轉變性質前發生的合夥企業欠銀行的30萬元債務應與普通合夥人甲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