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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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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考點】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考慮的因素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1)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

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有直接影響的客觀證明,如產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企業成產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生產成本資料等。

(2)持有存貨的目的

直接出售的存貨與需要經過進一步加工出售的存貨,兩者可變現淨值的確定是不同的。

(3)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

不僅要考慮資產負債表日與該存貨相關價格與成本波動而且還要考慮未來的相關事項。

2.不同情況下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存貨的一般銷售價格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税費等後的金額。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材料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和相關税費等後的金額。

(3)可變現淨值中估計售價的確定方法

①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如果企業與購買方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下同)並且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大於或等於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與該項銷售合同直接相關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即如果企業就其產成品或商品簽訂了銷售合同,則該批產成品或商品的可變現淨值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標的物還沒有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於生產該標的物的材料,則其可變現淨值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②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淨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③沒有銷售合同的存貨(不包括用於出售的材料),其可變現淨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④用於出售的材料等,應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這裏的市場價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場銷售價格。

(4)材料期末計量特殊考慮

①對於用於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產品、委託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預計高於成本,則該材料應按照成本計量。其中,“可變現淨值預計高於成本”中的成本是指產成品的生產成本。

②如果材料價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則該材料應按可變現淨值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