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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高頻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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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高頻知識考點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高頻知識考點: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僅次於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法律):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解釋1】考生應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及其效力等級。其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解釋2】注意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的不同制定機關,一個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地方“政府”。

  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合同訂立程序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2)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3)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合同在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4)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格式條款(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免責條款合同中約定對下列情況免責的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知識點:解散訴訟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並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對解散申請仍應受理)。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訴訟程序

①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②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③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④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