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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商業匯票

  知識點:商業匯票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商業匯票

1、商業匯票根據承兑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兑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兑)和銀行承兑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兑)。

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俗稱到期日)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為確定的日期)、出票後定期付款(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和見票後定期付款(根據承兑日期確定到期日)四種類型。

3、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兑。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持票人對匯票承兑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擴展相關知識:

合格標準

註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佈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  成績單上1-9數字説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9”標誌的為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