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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然後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背書行為的實質要件

背書人必須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才取得票據權利。

2、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4、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擴展相關知識:

註冊材料

一、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複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覆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二、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