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確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你介紹的2016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希望可以幫助你!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法律責任:
1。違反法律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夥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清算人未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5。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濫用了職權、徇私和舞弊、收受和賄賂、侵害合夥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解散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税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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