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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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法律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存檔。”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2號文下發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陸續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工作。為加強管理,統一標準,規範運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了《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並擬出台《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2009年我國頒佈了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該標準代替了2000年頒佈的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
2010年國務院23號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在重大危險源控制領域,我國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發展了一些實用新技術,對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為重大工業事故的預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礎。但由於我國工業基礎薄弱,生產設備老化日益嚴重,超期服役、超負載運行的設備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國工業生產中眾多的事故隱患。
二、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重大危險源——廣義上説,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就是重大危險源。
我國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安全生產法》解釋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安全生產法》第3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貯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本標準不適用於: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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