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業 > 財商培訓師

最新私募基金理財法律條款解讀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私募基金理財法律條款解讀,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私募基金理財法律條款解讀

  私募基金綜合法規

  1、《證券法》

重點條款: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財產權益,可均分且可轉讓或者交易的憑證或者投資性合同。

解讀: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監管

  2、《信託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解讀: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質屬於信託關係

  3、《證券投資基金法》

重點條款: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護力度的同時,首次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解讀: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契約等方式設立。

  基金業協會規則

  5、《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解讀: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在協會登記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為其自行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重點條款:第三十八條 訂明與私募基金財產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私募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説明私募基金財產應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私募基金託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將私募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解讀: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質明確是信託。

  7、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重點條款: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解讀: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東對基金的控制程度較強,依據公司法可以參與基金的管理與運營。

  8、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重點條款: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解讀: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事務,如果參與管理則可能會喪失有限責任。

  9、《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重點條款: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户。

解讀: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屬於法定義務

  10、《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重點條款: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

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但有些機構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身份、紙質證書或電子證明,故意誇大歪曲宣傳,誤導投資者以達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重點條款:《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説明相應的理由。

解讀:法律意見書可以出具保留意見。

  12、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如不登記有何後果?

答覆: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解讀:私募不履行備案手續所為民事行為有效,只是不能從事私募基金相關的比如募集等業務活動。

  13、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協會優先登記有管理基金經驗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

解讀:沒有管理過基金的申請機構符合條件也可登記。

  1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解讀:公司形式的投資者不需要穿透核查。

  15、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號)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解讀:公募基金經理“私奔”也需要3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

  16、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

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對於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基金業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7、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規定,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解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

解讀: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19、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信息,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解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0、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

一、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6年及以上,且參與併成功退出至少兩個項目;

二、擔任過上市公司或實收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中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且從業12年及以上;

三、從事經濟社會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解讀:取得律師資格的,可以只用考一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

  2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重點條款: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解讀: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以及投資人的財產屬於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必須獨立運作以及分別核算,才能作到信託責任。

  22、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重點條款: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解讀: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私募基金公開披露信息有變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嫌疑。

  私募基金與證券相關法律

  23、私募投資基金開户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點條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設立一隻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證券交易場所各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加強自律,不得為專門申購新股、炒作風險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户。

解讀: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開立證券賬户。

  24、私募投資基金開户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對於有資產託管人的私募投資基金,原則上由資產託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辦理開户手續。

解讀:由資產託管人直接開立證券賬户的,可以更好的保護投資人利益。

  25、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户有關事項的通知

重點條款:開户代理機構核查過程中發現機構投資者填報“屬於應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的,開户代理機構應要求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再申請開立證券賬户。

解讀:私募基金只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過的,才能在直接開立證券賬户。

  26、機構業務問答: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重點條款:“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範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解讀:已經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資新三板掛牌企業,不用進行股份還原。

  27、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重點條款:符合以下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按規定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後,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已經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

(二)基金管理人的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管理實繳規模處於行業前列,並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的認可;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債券投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以及相關專業人員;

(四)基金管理人應委託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基金資產;

(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發生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沒有因違法或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並已經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備案;

(七)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包含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解讀: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28、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重點條款:

一、在企業申請掛牌環節,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具體要求?

二、在掛牌公司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等環節,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具體要求?

解讀:私募基金備案後方可參與新三板掛牌以及重大資產重組。

  29、證監會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須履行備案程序

重點條款:在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一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二是上市公司合併、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三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解讀: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30、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重點條款:從發行監管工作看,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證券投資:一是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或受讓股權;二是首發企業發行新股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申購;三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權類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時,私募投資基金由發行人董事會事先確定為投資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認購對象參與證券發行。

解讀: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以下稱中介機構)在開展證券發行業務的過程中,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