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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收集整理、儲存所屬單位節能監測的數據、資料,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彙總報告工作情況及建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節約能源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鐵路節能工作適應生產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國家計委《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鐵道部《鐵路節約能源管理暫行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測是指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授權,經計量認證合格和監測職能審定批准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節約能源的法規、鐵道部規定能源標準,對鐵路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評價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等帶有執法性質的節能管理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3條 根據鐵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特點,鐵路節能監測工作按照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的安排和部署,由鐵道部節能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管理。鐵路局及鐵道部各總公司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節能監測工作。

第4條 鐵路設運輸、工程、工業節能監測中心。鐵路運輸節能監測中心負責對各鐵路局及其所屬企業的節能監測工作;鐵路工程節能監測中心負責工程、建築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節能監測工作;鐵路工業節能監測中心負責工業、物資、通號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節能監測工作。鐵路其他企業、事業、團體、院校需進行監測時,可委託就近的鐵路節能監測中心進行。

第5條 鐵路節能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1、對鐵路局、總公司節能監測中心(站)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

2、收集、整理行業節能監測資料,組織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和諮詢工作,承擔行業內所屬單位節能監測糾紛的技術仲裁工作。

3、組織鐵路各企業節能監測中心(站)監測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工作。

4、定期彙總行業節能監測情況、建議,並向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和國家節能監測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根據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的部署,制定節能監測年度計劃和中期規劃,參與制定有關監測辦法、技術規範和標準等。

6、按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和鐵道部安排的監測計劃組織開展並具體參與節能監測工作,提出對監測不合格單位的處理意見報部審定。

7、承擔國家和部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節能監測工作。

8、受節能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對基建、技改工程項目的能耗審查和節能技改項目的節能技術論證和評價。

第6條 部屬企業節能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1、協助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監測規劃、計劃,參與擬定有關辦法、技術規範、標準等。

2、組織所屬單位的節能監測工作,對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節能主管部門審定。對所屬節能監測站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3、承擔所屬節能監測站監測人員技術、業務考核。

4、承擔所屬單位節能監測技術糾紛的仲裁。

5、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收集整理、儲存所屬單位節能監測的數據、資料,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彙總報告工作情況及建議。

6、承擔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序

第7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測、評價合理用熱情況;

2、檢測、評價合理用電情況;

3、檢測、評價合理用油情況;

4、檢測、評價合理用水情況;

5、協助有關部門對供能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6、對在鐵路部門使用社會上銷售的節能產品的耗能指標進行檢測和抽查、驗證;

7、協同產品質檢部門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設備、網絡等技術性能的檢測、評價。

第8條 節能監測機構對被監測單位進行監測時,要嚴格執行節能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9條 鐵路用能單位應認真接受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安排的節能監測。節能監測分綜合監測和單項監測。重點耗能企業應按計劃定期進行綜合監測,一般企、事業和其他需要進行監測的'用能單位,可不定期地進行單項節能監測。定期監測中心(站)也可以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隨時進行監測。

第10條 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中心(站)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根據監測中心(站)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提供監測必要的條件。

第11條 監測工作完成後,監測機構一般應在兩週內(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向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監測日期、監測依據(進行監測的文件編號)、被監測單位名稱,監測項目及內容(包括測算數據、分析判斷依據等)、評價結論和處理意見。監測負責人和監測機構負責人應在監測報告上簽字。

第12條 經初次監測不合格者,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後進行復測,複測不合格者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准,對其進行能耗超標罰款。再次複測不合格者,報請節能主管部門批准給予減供、限供能源,直至查封設備的處罰。拒絕監測者視為監測不合格,給予警告或能耗超標罰款處理。

能耗超標應按有關規定罰款,罰款不得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罰款按規定上交,做為節能改造基金。

第13條 對企業在用的屬於國家已公佈淘汰的機電產品,經監測不符合國家節能標準規定時,節能監測中心(站)有責任督促其訂出規劃,儘快更新或改造。

第14條 被監測單位對監測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在接到處理通知書後半月內向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申訴,上級節能主管部門應予受理,並在一個月內做出處理結論。

  第四章 節能監測機構的管理

第15條 節能監測機構須按有關認證審定辦法要求,經認證審定考核合格後,由上級節能主管部門批准,發給證書,方能施行其節能監測職能。

第16條 節能監測中心(站)實行主任(站長)負責制。節能監測中心(站)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確有技術專長、熱愛節能監測工作的工程技術幹部。節能監測專業技術幹部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待遇與其他部門技術幹部相同。

第17條 節能監測有關的技術規範、標準和方法可視為技術成果,其優秀者可參與科研成果評比。節能監測資料和文件,凡屬涉及機密者,應嚴格按照保密制度處理。

第18條 能監測人員應具備節能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能源的方針、政策,通曉節能監測的技術標準、規程,熟悉節能監測方法,瞭解企業的生產過程和用能特點。節能監測專業人員須經鐵路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聘任,並授予《節能監測員》證書。日常憑《節能監測員》證書從事節能監測工作。

第19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嚴守紀律,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對濫用權力、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0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測時,按收費標準收取監測儀器設備折舊費、材料費和勞務費。

對鐵路內部進行監測的收費標準須由鐵路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批准後實行;對路外的監測收費按當地政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節能監測收費標準及核算辦法另行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21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節能辦公室負責解釋。部屬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