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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國家對節約能源的宏觀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對節約能源的宏觀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節能監測是指由政府授權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節約能源的法規(或行業、地方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等執法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城鄉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全國節能監測工作由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直屬單位和協助當地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業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

第五條 國家設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設省(區、市)節能監測中心省轄地、市是否建立節能監測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是否設置行業節能監測機構,由各部、局、總公司自行決定。

各級節能監測中心(站)為事業單位,其經費由各地事業費解決,並受同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全國節能監測計劃要點,對各地區、各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

(二)蒐集、整理全國節能監測資料,組織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開發、交流和培訓。

(三)組織各省(區、市)和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監測人員的業務考核工作。

(四)承擔省(區、市)、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糾紛的技術仲裁。

(五)負責向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彙報全國節能監測工作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節能監測的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

(七)承擔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節能監測的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節能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對本地區所屬節能監測站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二)協助節能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節能監測計劃,參與制定節能監測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承擔本地區所轄地(市)節能監測站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

(四)承擔本地區所轄地(市)節能監測糾紛的技術仲裁。

(五)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和協調技術合作,蒐集、整理本地區能源利用監測的數據和資料,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和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彙報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六)計劃單列市節能監測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區節能監測中心的業務指導,節能監測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要與省、區協調一致,並報送節能監測計劃。

第八條 地、市節能監測站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地區節能主管部門制定節能監測計劃。

(二)實施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

(三)負責蒐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節能監測的數據和資料。

(四)對企業中的節能自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本地區節能主管部門和上級節能監測中心服告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節能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行業節能監測技術規範、標準。

(二)負責本系統直屬單位的節能監測,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系統節能監測主管部門審定。所屬企業的節能監測計劃報送所在地區監測中心彙總。

(三)協同各地區節能監測中心(站),對本行業技術複雜、專業性強、配備有特殊設備的企業實施節能監測。

(四)開展本行業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和諮詢工作。

(五)向本系統節能主管部門及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彙報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序

第十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則、評價合理用熱狀況;

(二)檢測、評價合理用電狀況;

(三)檢測、評價合理用油狀況;

(四)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對供能質量的監督、檢測;

(五)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抽查、驗證;

(六)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設備、網絡等技術性能的檢測、評價;

(七)對國家已公佈的淘汰機電產品、監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機構對被監測單位進行監測時,要嚴格執行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定期監測須在執行監測十天前通知被監測單位。節能監測中心(站)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也可以隨時進行監測。

第十三條 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中心(站)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並根據監測中心(站)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監測中心(站)在監測工作結束後,應向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報告和處理意見,同時抄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初監測不合格者,監測中心(站)要及時通知被監測單位,並限期整改;整改後進行復測,如複測仍不合格者,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准,對其徵收能耗超標加價費,作為地區(行業)節能改造基金。第二次複測不合格者,報請當地經委(計經委)批准給予減供或停供能源,直至查封設備的處罰。

能耗超標加價費不得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能耗超標受處罰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的節能先進企業的升級(定級),已獲得的節能等級應降級或取消稱號。

第十六條 被監測單位對監測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在接到處理通知書後半月內向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申訴,上級節能主管部門委託上級節能監測機構進行仲裁,並在一個內作出處理結論。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用的機械設備如果屬於國家已公佈淘汰的機電產品,經監測不符合國家節能標準要求時,地區(行業)節能監測機構有責任協助本地區(行業)節能主管部門訂出規劃,監督儘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 節能監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八條 節能監測機構須按《節能監測機構認證審定辦法》(見附件)要求,經認證審定考核合格後,由政府部門批准,發給證書,才能施行其節能監測職能。

第十九條 節能監測中心(站)實行主任(站長)負責制。節能監測專業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待遇與其它部門技術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 節能監測有關的技術規範、標準、方法和報告,其優秀者可參與科研成果評比。節能監測資料和文件,凡屬涉及機密者,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測專業人員須經省部級節能監測中心考試,合格後方可聘任,並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授予《節能監測員》證書和證章。日常憑《節能監測員》證書和節能監測證章從事節能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嚴守紀律,秉公守法。對濫用權力、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測時,可按收費標準收取測試儀器設備折舊費、材料費和勞務費。

收費標準須經省、部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實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行業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關於合理用電的監測,各地監測中心(站)與三電辦公室的具體分工協作,由當地經委(計經委)統籌協調。

第二十六條 軍隊系統可參照本規定製本系統的節能監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