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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製造過程中的安全評價

為了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對組織所有作業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加以識別,然後評價每種危害事件的風險等級,依據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組織職業健康方針確定不可承受風險,對不可承受的風險加以控制:制定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落實運行控制;準備緊急應變措施;加強培訓、提高職業健康安全意識;通過監控機制發現問題並予以糾正。從這條主線我們可以看出,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是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第一要素,是體系的主要輸入,也是其運行的重要動力。換句話説,體系的幾乎所有其他要素的運行均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這也正是這一管理體系有別於傳統安全管理體系,變事後處置為事前預防控制的重要原因。

煙草製造過程中的安全評價

  一、抓好危害辨識人員培訓是做好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基礎

GB18001標準,從方針到管理評審包含17個管理要素,其中核心要素是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運行控制、應急響應、績效監測,而第一要素是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即對所辨識評價出的重大風險進行的控制。這也是這個管理體系有別於傳統的管理,變事後處置為事前預防控制的基礎。

為了做好危害辨識工作首先必須組建一個精幹的工作組,其次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危害辨識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應包括:如何對以往的職業健康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如何對現有的職業健康安全制度、規定及工作程序的充分、有效性進行評價;熟悉風險、危害因素的分類及內容;在工廠內開展危害辨識的主要內容;開展危害辨識工作的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何填寫危害因素普查表。

我們在建立體系過程中,通過請老師到工廠講課和送員工出去參加學習班等形式,先後對120餘人進行了上述培訓。通過培訓,危害辨識人員既熟悉了危害辨識的基本知識,又具備了實際開展危害辨識的工作能力。

  二、危險源辨識問題與危險源分類

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範》中,把危險源定義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的分類方法很多,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組織的定義不同或描述把握不準確,導致其找出的危險源五花八門。

1.存在的問題

(1)錯把設備設施當作危險源。如在對危險源進行描述時,應明確危害在於設備的某些部位缺乏防護罩、某部位的安全閥失靈、法蘭泄漏等,而不是設備、安全閥、法蘭本身。

(2)把一套工藝當作危險源。描述時應該明確危險源在於工藝的某一過程温度、壓力超過設計值等。

(3)對於可能導致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危險源未能及時加以識別。

(4)遺漏可能導致疾病或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危險源,如高温、低温、振動等。

2.危險源的分類

事實上,對危險源、危害因素進行分類,是為了便於進行相關辨識和分析。根據建立實施管理體系的實踐過程,我們認為,按下面兩種分類方法進行,是比較合適的。

(1)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即按《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16-92)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分為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理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和其他危險危害因素等六大類、36小類。

(2)參照事故類別、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首先參照《企業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危害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放炮、火藥爆炸、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等16類。

其次,參照職業病的有關規定,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温、低温、輻射、其他危害因素。

  三、危險源辨識的充分性

危險源的識別是否充分,是困擾組織的一個難題,總擔心在審核時會因此被開不符合項。事實上,危險源的多少不僅與企業的規模、複雜程度、工藝特點、設備的新舊程度、行業特點有關,還與員工的安全意識、能力水平及所處的地理環境等一系列複雜的因素有關。同等規模的企業,生產同樣的產品其危險源的數量可以有很大的差別。《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南》(GB/T28001-2002)意圖條款中明確指出:“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複雜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諸如組織規模、組織內工作場所狀況、危險源的性質和複雜性以及重要性等因素。GB/T28001中4.3.1的目的並不是迫使危險源很有限的小組織也進行復雜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過程宜考慮執行這三個過程的成本和時間,以及能否獲得可靠的資料。”即要抓主要矛盾,體現“抓大放小”,而並沒有強求組織辨識出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全部危害。因為所謂的全部危害是沒有界限的,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組織,甚至不同的制度下的安全觀念都可能不同,總會有一些輕微的危害不為人所重視,或者根本就沒有必要去找出所有危害。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意識的轉變,或者由於事故事件的警示,以前被忽略的一些危害會被重新認識和重視。比如,我廠廠前區的陽光廣場,按整體設計效果,在大片的棗紅色大理石中點綴了具有鏡面效果的黑色大理石,雨後或水打濕後可能會造成人員摔傷,卻又似乎很好防範,因而被忽視了。但當接二連三地有人摔傷時,就不能不重新認識它的危害了,因而才有了以後的一系列補救防範措施。

  四、關於重大危險源

在《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或者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或設施)。這表明關於重大危險源我國有明確的定義,並且是以法律條款的形式界定的。同時《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

另外,國家安監總局在《關於開展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中要求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應包括以下9類: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採)、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臨界限值。就我廠的實際情況來看,辨識出來的危險源均沒有達到這個規定限值,相信其他廠的情況也如此。因此,對於辨識出來的危險源,即便被評價為不可承受的風險,也不能輕易叫做重大危險源,只有符合上述定義中條件的才能叫做重大危險源。

在建立體系之初,曾經把評價出的不可承受風險叫做重大危險源,並形成重大危險源清單,這顯然偏離了上述重大危險源和定義。隨着認識的提高、對標準理解的加深,後來將危險源清單改名為風險清單,將以前定義的重大危險源重新定義,並按高風險、中度風險、輕微風險分級進行控制。這看似一個簡單的改名,實際上是認識上的一個進步和提高。

  五、風險評價方法的適宜性

在這方面我們走過一些彎路,體系建立之初,建立了班組、部門和廠的三級識別和評價機制,自下而上地進行危害辨識別和風險評價。但是在工廠集中評價重大風險時,由於只是簡單片面地套用LEC法進行評價,使得我們評價出來的重大風險出現了較大偏差。一是辨識評價不充分,二是沒有體現出企業和行業的特色,甚至還出現了重大漏項。這一度使我們感到很困惑,明明實踐經驗表明一些危害已經可以列為重大風險了,應該加以重點控制,但套用LEC公式計算時卻不是這樣。以致於我們在接受第三方第一階段審核以後,都不得不反過頭來進行第四次補充辨識評價工作。

後來,在應用LEC法進行評價時又引入了“是非判斷法”相結合,比如對鍋爐缺水的識別評價。因此,從多種評價方法中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辨識與評價方法,建立自下而上的識別評價機制,在建立體系初期時尤為重要,這個環節的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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