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全文」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文盛
2006年1月4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羣眾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閲讀相關文件,查閲、複製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羣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衞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發佈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二)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四)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與本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閲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製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佈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面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或者政府、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製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告知書》,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三)依法不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政府提出。信訪人重複提起的信訪事項仍在辦理期限內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不再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定職責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十五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於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製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直接轉送有管轄權的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其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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