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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號海關總署報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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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明確進出口貨物徵税計徵匯率適用日期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5號海關總署報關公告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第644號令)規定,春節作為“法定節假日”的具體時間,修改為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為規範進出口貨物徵税計徵匯率的'適用,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税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法定節假日”重新明確如下: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不含調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清明節(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5月1日)。

五、端午節(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8號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