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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報關員2.02W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下面就為大家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閲卷,公佈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試實施

第六條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範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並公佈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 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閲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後,自行打印准考證主證,並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確認時對準考證主證予以簽註。

第十四條 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打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佈。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