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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消費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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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消費者的權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的****,是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1 保障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完全不受侵害的權利。

案例分析:“在商場摔跤,該找誰?”1998年5月16日上午,來自商州市的武振濤老人在其女兒和女婿的陪同下到西安民生商場購物,當他們踏上通往地下商場的電梯後,地下商場突然停電,導致股骨骨折,商場積極配合救治,墊付醫藥費35130元,且原再支付2萬元,但遭拒絕,對方要求索賠377775元。受害方認為:停電、有滑坡。商場認為:下到電梯口時,應急燈已亮,且電梯口離斜坡有1米距離,故應由其親屬承擔全部責任。

1997年8月29日,浙江六旬老人施錦繡在使用紹興蕭山二輕大廈買來的“蓓麗詩多功能美髮梳”染髮時,染髮劑突然爆炸,左眼球破裂,獲得賠償12萬元。

1997年12月12日,陝西西安市藝術學校民族舞蹈班的小揚帆與媽媽在浴室洗澡,劣質電熱水器的箱體突然通電,被帶電水流擊到,小孩父親楊天義發現後,浴室救人也被擊到。

1997年9月28日,肖旭把5歲雙胞胎女兒肖月、肖韻送上四川成都遊樂園高空觀覽車,運行中小孩從互攔縫隙爬出摔下死亡。

醫療糾紛;啤酒傷人;席夢絲牀墊傷人;假酒傷人等。

2.2 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案例分析:1997年福建龍巖市新羅區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邱建東的北京前門西大街一公用電話亭打電話(西城區,勝訴)與東交民巷一招待所打電話(東城區,敗訴)的索賠案分析。

出售沒有中文説明書的商品違法;手機的商業欺詐糾紛等。

1996年3月15日出台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35條規定,以下屬於商業欺詐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採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時謊稱正品;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買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5、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與説明;9、利用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11、利用郵購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銷售商品的;13、其他。

2.3 自主選擇權

案例分析:明示銷售過期食品,造成損害也應賠償。

“零”服務問題分析。

2.4 公平交易權

案例分析:買大件隨贈小商品存在問題,咋辦?

2.5 依法求償權

案例分析:1998年10月6日,河南淮陽縣魯台鎮農民葛鋭在鄭州火車站銷售處購買了669次鄭州至新鄭的火車票,到高架候車候車室方便時,守廁人要求其花0.3元購票入內。事後引發訴訟。焦點:“站內廁所”的理解問題。財政部、國家計委與鐵道部的解釋不同。

“維權成本與消費者理性”問題分析。

2.6 依法結社權

王海打假公司;維權俱樂部;消費者協會等。

2.7 求教獲知權

2.8 維護尊嚴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案例分析:日本廣告“你再不買,就是木頭人”,被大連一公民上訴十次,予以取締;上海地鐵站內的菲利普手機廣告問題分析。

超市風波:2000年3月1日下午,17歲的重慶打工妹黃某被武漢知音友聯超市掛“偷”字牌示眾案例分析;安慶市小女孩被誤認為偷手帕分析;1998年7月8日,上海某重點大學三年級學生錢小寒與小侄子進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時,門口報警器響起,被迫三次搜身,一審獲賠精神損失25萬元,二審獲賠1萬元;1997年1月5日,河南鶴壁礦務局子弟學校八年級(3)班6位學生結伴到鶴壁市僑光日用品化裝專櫃購買商品,走時,營業員王某、賈某發現少了1盒化粧品,當眾搜身未果,後化粧品專櫃負責人付某強令學生脱衣檢查,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