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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撞人被定無證駕駛

為躲避擁堵,任某騎着“電動自行車”將步行過馬路的老太撞倒,老太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任某所騎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摩托車”的規定,視為機動車。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西城檢察院獲悉,該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任某提起公訴。

電動車撞人被定無證駕駛

  老太被撞不幸身亡

5月5日上午9點半,保安任某從工作的'小區騎着電動自行車出來,準備到西四地鐵站接人。他騎行至缸瓦市時遇到堵車,於是進入自行車道行駛。

騎到一輛公交車右側時,一個老太突然從公交車前走了出來,任某趕緊剎車,但由於距離較近,任某的車速達到30km/h,電動車沒停住撞倒了老太,任某見老太不能起身,就打電話報了警,但老太經搶救無效死亡。

崔大爺稱,當天他和老伴兒吃完早點步行回家,在西四缸瓦市路口過馬路時,由於堵車,馬路上的車全部停了下來,二人就想從停着的車中間橫過馬路,老伴兒在前,崔大爺在後,當他們走到馬路對面自行車道時,老伴兒的身子剛一探頭,就被一輛由南向北駛來的電動自行車撞倒了。

  被定為機動車肇事

嫌疑人任某供述時説,自己買電動自行車時,車店老闆説該車是非機動車,所以自己並未考取駕駛本。但經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鑑定,該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於“摩托車”的規定,為機動車。

據辦案檢察官李梅解釋,根據1999年國家頒佈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超過20km/h、整車質量應不超過 40kg。“一旦超過這些標準,則該電動車被認定為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李梅表示,本案中的任某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關於“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

據瞭解,交管部門認定任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老太太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檢察官提示稱,在購買電動自行車時應考慮時速和質量,避免誤購超標車,同時應遵守交通規則,防止為圖一時之快,釀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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