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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民事訴訟》考點: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後果。下面是本站小編分享的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2016年司法《民事訴訟》考點:證明責任

基本含義是: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利。

  理解證明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1.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的後果,這種後果只在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才發生作用。

2.真偽不明是證明責任發生的前提。如果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是確定的,就不會發生承擔證明責任的後果。真偽不明是一種狀態,是指因為當事人沒有證據或有證據但不能證明到使法官能夠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狀態。法官在無法確定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存在與否的時候,法官就要考慮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誰來承擔因為該事實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後果。例如,在借貸關係的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已經證明沒有清償,法院當然判決債務人返還,債權人勝訴。相反,債務人證明已經清償,法院則駁回訴訟請求,債務人勝訴,這兩種情形均不存在證明責任後果的問題。但債權人沒有能夠證明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債務人也沒有能夠證明已經清償,即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就存在應當裁判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後果的問題。因此,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作為一種規範,其作用就在於當事實真偽不明時指導法院如何作出裁判

3.法院不是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且,在針對單一訴訟請求所涉及的事實時,證明責任還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而不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同時承擔。

4.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是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因此在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轉移證明責任的問題。例如,在請求返還借貸的訴訟中,關於借貸關係成立事實的證明責任始終都在請求還貸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陳述證據後,讓被告陳述證據或對原告證明的反駁並不是證明責任的轉移,只是當事人陳述證據的轉換。

5.應當注意作為一種不利後果的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關係。當事人提出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即使該當事人對特定的事實的證明不承擔證明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對該特定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例如,已經還款事實的證明責任在還款人一方,如果關於是否還款的事實真偽不明時,還款人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即敗訴。但借款人也可以收集、提出證據證明還款人沒有還款,以便在訴訟中爭取主動,使沒有還款的事實處於確切無誤的狀態,此時,法院也就無須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作出判決。權利人在訴訟中應當主動使自己權利存在的事實處於確實的狀態,而不是被動地等待權利存在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然後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

6.證明責任是一種擬製或假定。擬製或假定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能夠證明時,該事實不存在,並依此讓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不能證明並不等於該事實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證明責任規則的適用應當是在法官對所有的證據方法都已經窮盡以後,仍然不能作出該事實的存在與否的判斷時才能適用。在審理中法院應當注意儘可能地不適用證明責任的規則,因為證明責任作為一種不利後果的承擔畢竟是在一種擬製或假定的前提下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