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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三卷《民事訴訟法》真題預測

  一、單項選擇題

2017年司法考試三卷《民事訴訟法》真題預測

1.某法院對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糾份案件作出了判決,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後該法院發現判決書將支付房租數額10000元誤寫成了1000元。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A.作出補正錯誤的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B.通知收回判決書,重新制作判決書

C.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審

D.裁定撤銷判決書,重新制作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6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一款第(七)項,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適用裁定。本題題幹中提供的事實就是判決書產生筆誤的事實,本題提出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判決書中的筆誤。因此,正確的選項是A、B、D選項表達的判斷是,通過新判決書來補正原判決書中的筆誤,與《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不符,因此,B、D選項為錯誤選項。C選項表達的判斷是判決書中的筆誤要通過再審程序來補正。就C選項所涉及的法院啟動的再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其適用條件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理,再審程序是成本相對高昂,因此,應當慎用的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87條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中所規定的“確有錯誤”應當是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方面的錯誤,不包括判決書中的筆誤。因此,選項C也是錯誤的。

2.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於管轄問題的哪一項表述是錯誤的?

A.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B.按級別管轄權限,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其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C.協議管轄不可以變更級別管轄

D.涉外民事訴訟中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因此,高級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其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權限。因此,選項B的表述是錯誤的。選項B是本題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可以向在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因此,選項A的表述是正確的,不是本題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C選項表述正確,不是本題應選選項;D選項考察的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5條的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5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44條是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專屬管轄的規定,其中,《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糾紛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涉外民事訴訟中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表述是正確的,D選項非本題應選選項。

3.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下列哪一種情形屬於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

A.陪審員丁某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接受當事人禮金1000元

B.證人馬某接受當事人禮金2000元並提出了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員提供了對該案件當事人紅星公司有利的諮詢意見,紅星公司以諮詢費名義付給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陳某長期為某公司免費做法律顧問

答案:A

解析: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監督的途徑是民事抗訴。這道題考察的其實是,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抗訴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三款,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因此,陪審員也屬於檢察院通過民事抗訴進行民事檢查監督的範圍之內事項,選項A是應選選項;民事檢察監督針對的主體是審判人員,證人接受禮金的行為,不屬於民事抗訴的範圍,也不屬於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因此,選項B不是應選選項;法官周某和陳某是民事檢察監督針對的主體,但是,他們的行為不是審理案件中的行為 因此,不屬於民事抗訴的範圍,也不屬於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因此,選項C、D不是應選選項。

4.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種民事裁定、決定,當事人不可以申請複議?

A.關於先予執行的裁定

B.關於迴避問題的決定

C.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D.關於罰款的決定

答案:C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而不可以申請複議,因此,選項C為正確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因此,選項A不是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當事人接到迴避問題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因此,選項B不是應選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因此,選項D不是應選選項。

5.甲訴乙的合同糾紛案件,經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甲勝訴。乙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再審過程中,乙提出反訴。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乙的反訴與甲提出的本訴合併審理

B.裁定駁回乙的反訴

C.判決駁回乙的反訴

D.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訴

答案:D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説,對二審案件適用二審程序進行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A、B、C選項表述的處理方式沒有法律根據,所以都是錯誤選項。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自認及其法律後果的説法,哪些是錯誤的?

A.老張訴小張的贍養糾紛案件中,小張對老張陳述的收養事實明確表示承認,老張對形成收養關係的事實無需舉證

B.對原告甲陳述的事實,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説明並詢問後,乙仍不予回答,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C.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代理律師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因此而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聲明撤回承認,其在庭審過程中的承認即無效

答案:A、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因此,A選項涉及身份關係訴訟,屬於除外情形,該選項表述錯誤,是應選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因此,選項B表述正確,不是應選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説當事人不能隨意撤回自己的承認,需要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選項D是應選選項。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A.某航班飛機延誤,部分乘客對航空公司提出違約賠償之訴

B.某公共汽車因為違章行使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受傷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C.原告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D.貨輪甲和客輪乙在我國領海上相撞,途經此海域的屬於丙公司的客輪對甲乙兩船人員進行了救助,後丙公司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救助費

答案:A、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0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選項A、B為正確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給付扶養費訴訟是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因此,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C選項不是正確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無權管轄,所以,D選項不是正確選項。

3.下列哪些文書可以作為民事執行根據?

A.法院按督促程序發出的支付令

B.行政判決書

C.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D.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的債權文書

答案:A、B、C、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判決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因此,A、B、C、D選項正確。

4.甲在網上發表文章指責某大學教授乙編造虛假的學術經歷,乙為此起訴。經審理,甲被判決賠禮道歉,但甲拒絕履行該義務。對此,法院可採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遲延履行金

B.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公佈於眾,費用由甲負擔

C.決定罰款

D.決定拘留

答案:A、B、C、D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因此,選項A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選項B、C、D是正確選項。

5.下列哪些仲裁協議為無效或失效?

A.甲、乙兩公司簽訂合同,並約定了仲裁條款。後合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原合同或補充協議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法院起訴解決”

B.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

C.甲、乙兩公司在雙方合同糾紛的訴訟中對法官均不滿意,雙方商量先撤訴後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此後甲乙兩公司簽訂了仲裁協議,約定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D.丙、丁兩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了內容齊全的仲裁條款,但該合同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答案:A、B

解析:根據《仲裁法》第18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選項A中的甲、乙公司不但對仲裁委員會沒有明確約定,還約定可向法院起訴解決,屬無效協議;選項B中的約定也屬於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也屬無效協議;因此,選項A、B是應選選項;根據《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在甲公司撤訴後,甲、乙公司簽訂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有明確約定,且不與《仲裁法》第5條所規定的“或裁或審”原則衝突,該仲裁協議有效,因此,C選項不是應選選項。根據《仲裁法》第19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丙、丁公司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內容齊全,且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屬於有效的仲裁協議,因此,D選項不是應選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