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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民事訴訟》:辯論原則

導語:對於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是否適格、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等。以下是關於辯論原則的內容。

2017年司法《民事訴訟》:辯論原則

  對於辯論原則,必須把握以下內容:

1.辯論權之行使貫穿於訴訟的整個過程。

法庭辯論最集中地反映了辯論原則的主要精神,但是,辯論絕不限於法庭辯論,而貫穿於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中。原告起訴後,被告即可答辯,起訴與答辯構成了一種辯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一定的形式,開展辯論。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

對於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是否適格、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等,當事人雙方均可依據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見。實體方面的問題通常是辯論的焦點,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通常是案件的辯論焦點。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口頭形式集中表現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書面辯論則表現為相關的訴訟文書,比如,起訴狀與答辯狀。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具有一定的區別。辯護原則建立在公訴權與辯護權分立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訴權;被告人處於被控訴和受審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辯論原則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訴訟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對立的基礎之上,雙方可以相互反駁、爭辯,被告還有權對原告進行反訴。

  2017司法考試《憲法學》複習考點: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1.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公民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人民法院對一切案件中的當事人都必須平等地依據法律規定進行適用,不得考慮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對當事人進行歧視,也不得給予任何一方特權。

3.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允許旁聽、採訪和報道。當然,所有案件均須公開宣判。

4.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託律師為他辯護,也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為他辯護,還可以由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為他辯護。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5.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佈起訴書、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