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刑事訴訟》知識要點集錦
為了引導大家對於20174年司法考試的工作,今天本站小編把2016司法考試《刑事訴訟》知識要點集錦分享給大家,希望可以為大家帶來幫助!
辯護的種類(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有告知義務:(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轉達的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繫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2)法律援助辯護適用於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3)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67條的規定,法律援助辯護分為申請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兩種類別:
1.申請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儘快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①
2.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強制性,一旦具備法定情形,根據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承擔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機構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指派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時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1)盲、聾、啞人;(2)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此外,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解釋》第43條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對於這些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裁量決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請法律援助。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辯護的權利,辦案機關負有告知義務。根據《解釋》第39條,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規則》第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公訴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屬於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5條,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日以內指派律師,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辯護制度的意義首先,辯護制度的設立有利於發現真相和正確處理案件。從收集證據的過程看,辯護制度可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從法官審查判斷證據過程看,辯護制度有利於客觀真相的揭示,同時有利於抑制法官的主觀片面性和隨意性。這些都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提高案件質量。
其次,辯護制度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保障。辯護制度對於實現程序正義的作用突出表現在:有助於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使被追訴者能夠積極參與訴訟過程;有助於對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有助於對國家權力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的核心內容就是對被指控的人的個****利加以保護,並對國家權力加以制約。辯護制度對於實現程序正義的作用是其意義的最重要體現。正是對這一意義的充分肯定,才使得辯護制度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
最後,辯護制度對於法制宣傳教育也有積極意義。在法庭上,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使旁聽羣眾瞭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同時也能增強羣眾對判決的認同感,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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