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2023年司法考試c證有什麼用

司法考試證書分為A、B、C三類,證書類型不同執業要求也是有所不同。下面是幫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試c證的作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3年司法考試c證有什麼用

一、C類證書的由來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2005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批覆規定,對適用規定的任職或執業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先後下發通知,決定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的學歷條件,並確定放寬範圍。按照上述規定,司法部在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時,商兩高同意也相應確定了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範圍。根據報名條件和合格分數線,司法部於2002年對證書分類作了規定,對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線、未過統一合格線的頒發C證,並明確職業選擇依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當時並未規定是適用所有放寬地區還是户籍所在地縣執業。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對使用民族卷、實施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實施優惠措施等司法考試放寬政策作了進一步規定。就我市而言,放寬政策分為3次執行,2007年前只在古藺縣、敍永縣執行,2010年放寬到4個縣,2010年後放寬到全市4縣3區。

二、關於C類證書取得的問題

按照上述規定,司法考試人員只要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線(由於各放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該合格線全國並不統一),且户籍在放寬地區,不管是具有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國家承認的學歷,下同)還是本科學歷,均可申請C證。同時,對“大學生畢業回原籍、軍隊復員轉業、婚姻關係、工作調動”等四種情況,且户口已遷入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線的,亦可申請C證(考試當年有效)。另外還規定,對已經取得C證的人員,不論什麼情況,不得再次申請C證。雖然該規定從理論上講,沒有什麼問題,但在實踐中,則限制了持證人員從業範圍,顯得過於僵硬。比如:某人由於户籍(縣、市、區)變動,由甲放寬地變為乙放寬地,如果該人在甲地已經申領C證,則在乙地不能申領C證。按照現有規定,這意味着什麼呢?意味着該人不能在乙地的律師事務所執業。那該怎樣解決?目前能夠想到的辦法是:一、重新參加司法考試,將C證升級為A證;二、在原户籍地律師事務所執業(雖然可能只是個形式),然後再想辦法異動到現户籍所在地。第一種辦法雖然能起到激勵C證人員繼續努力學習之效,但顯然在一定時期內(如果最終能獲取A證的話)浪費了法律職業資源,而況,該類人員如果失去持續衝擊A證的動力,可能就永遠放棄從事法律職業的想法了。第二種辦法呢?實踐中也是禁止的。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於C證只能申請一次的規定,可以選擇以下辦法予以改進:一、由於户籍變動的,允許重新參考申領C證(原C證收回);二、C證只能申請一次,但因為户籍變動的,只要變動後的户籍地合格線不低於原户籍地(以申領C證年為準),則允許在變動後的户籍地執業(為便於操作,實踐中可也明確地區範圍)。相較而言,第二種辦法更能減少浪費,最大化發揮法律人才資源優勢。

此外,在考取C證問題上,還存在一個放寬文憑的問題。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2005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批覆規定,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有“在一定時期內”的時間限制。從實際情況,我市2010-2012年放寬報名學歷條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人員被錄用、任命或者被批准從事法律職業的C類證書人員僅有4人為專科學歷。今年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1317中,專科學歷合格人員僅有10人,不到合格人員總數的2%,不論參考、合格還是從事法律職業,數量都非常少。從全國來看,這也應該是一個總體趨勢。結合我國高等教育迅猛發展的實際,借鑑國際經驗,應當考慮終止實施放寬學歷的政策,否則將不利於法律職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三、關於C類證書使用的問題

前面其實已經談到C證的使用問題,但該問題還涉及法檢機關,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先作一比較:

最高法:沒有明確規定在放寬地區取得C證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否任職。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放寬縣級市、區法院對取得C證但具有本科證書的幹警可任職;有些社會經濟發展條件較好的放寬縣級市、區法院對取得C證不予任職。

最高檢:2007年就取得C證人員任職問題的批覆規定,取得C證人員只能在放寬司法考試學歷條件的縣任職,在其它縣級市、市轄區(包括司法考試放寬的縣級市或區)或地級市以上檢察院須取得A、B證並具有本科畢業證書。

司法部:2013年5月(司復[2013]4號)批覆規定,取得C 證人員應當在其報名參考時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申請律師執業,即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縣市、區執業)。之前已在户籍所在縣(市、區)以外的放寬地區執業的,可繼續執業。因此,無論執業還是任職,取得C證人員(除西藏外)僅限户籍所在地縣級,不能跨縣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放寬地區執業。

經過比較我們發現:法院系統對C證人員執業基本是由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最高法沒有統一規定;檢察系統由最高檢作出統一規定,但沒有限制C證人員在放寬地區(縣)之間的流動;司法行政系統由司法部對C證人員執業(僅規定了律師執業)統一規定為報名參考時户籍所在地,可以説是限制最嚴(規定的執業範圍最窄)。筆者認為,檢察系統的政策規定相對科學合理一些,理由是:一、設置C證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一些地方基層法律人才短缺的問題,限制在縣域範圍執業更符合政策設計初衷;二、C證人員的流動問題應該由法律資源需求市場調節而不宜做硬性規定。一個地方如果法律人才資源缺乏,就會由相對富集的地方流動過來。如果説作為國家機關的法院、檢察院表現還不明顯的話,那作為市場經濟法律服務主體的律師,因其流動性更強,則體現得非常明顯。既然司法部都允許“大學生畢業回原籍、軍隊復員轉業、婚姻關係、工作調動”四類人員由非放寬地區流向放寬地區時申領C證,何不進一步改進,參照最高檢的做法,規定C證人員只能在放寬地區的縣執業(公證執業也可參照)的基礎上,取消現在可以在縣級市及市區執業的規定。同時,允許C證人員在放寬地區的縣域之間流動(由高合格分數線地區流向低合格分數線地區,同前述),以更好發揮C證法律人才的作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司法考試A證、B證、C證主要有以下區別: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報考條件

一般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2] 。

港澳台學生報名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