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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梳理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梳理,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梳理

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為了保障法律的客觀性和確定性,必須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具體來講,法律原則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窮盡規則”。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規則依規則。“法律發現”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儘可能全面徹底地尋找個案裁判所應適用的規則。當出現無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生作用。所以,從技術的層面看,若不窮盡規則的適用就不應適用法律原則。這可以表述為法律原則適用的一個條件規則:

“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②“實現個案正義”。

在通常情況下,適用法律規則不至於要進行本身的正確性審查。但假如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個案的極端不公正的後果,那麼此時就需要對法律規則的正確性進行實質審查,首先通過立法手段,其次通過法官之“法律續造”的技術和方法選擇法律原則作為適用的標準。這樣,我們就可以把這個條件用反面推論的方式確立為如下規則:

“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

③“更強理由”。

在判斷何種規則在何時及何種情況下極端違背正義,其實難度很大,法律原則必須為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提出比適用原法律規則更強的理由,否則上面第二個條件規則就難以成立。在已存有相應規則的前提下,若通過法律原則改變既存之法律規則或者否定規則的有效性,卻提出比適用該規則分量相當甚至更弱的理由,那麼適用法律原則就沒有邏輯證明力和説服力。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條件規則:

“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一)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1.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

2.隨着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

(二)當代中國法律部門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衞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着作權法。着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2)財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税法、税收徵收管理法;

(3)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預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

(4)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2)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

9.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不是特定國家的法律所規定,而是約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體的法律人必須遵循的既定的前提。對於法律解釋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國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雖然如此,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體上可以被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等幾種方法。

文義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必須對語言使用方式或規則的有效性進行證成。文義解釋的特點是將解釋的焦點集中在語言上,而不顧及根據語言解釋出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又被稱為主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説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對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圖進行證成。而要完成這個任務,解釋者必須要以一定的立法資料如會議記錄、委員會的報告等為根據。

歷史解釋是指依據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歷史事實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它的具體內容是:第一,正在討論的法律問題的特定解決方案在過去曾被實施過;第二,該方案導致了一個後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會道德標準的( undesirable);第四,過去與現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會出現:因此,第五,該解決方案在目前也許不被稱讚。①這種方法要求解釋者要對歷史事實及其與現實情形的差異進行證成,而且要對“F是不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命題進行證成。

比較解釋是指根據外國的立法例和判例學説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説歷史解釋是利用歷史上已發生的法律狀況證成某個解釋結果,那麼比較解釋是利用另一個社會或國家的法律狀況證成某個法律解釋結果。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國的立法情況及判例學説解釋本國法律的例子。對於中國這樣的大規模地移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及法學的國家的法制實踐來説,比較解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這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它的具體形式是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Rl與已被承認的有效的其他的法律規定的含義R2相矛盾,那麼Rl必須被承認為無效的。也就是説,它是利用邏輯中的矛盾律來支持或反對某個解釋結果。因此,也被稱為邏輯解釋。

客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理性的目的”( rational aims)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觀上所指示(prescribed)的”目的即法的客觀目的,而不是根據過去和目前事實上存在着的任何個人的目的,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這種方法的關鍵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觀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麼?拉倫茨認為:“其一涉及被規整之事物領域的結構,質言之,連立法者也不能改變的實際的`既存狀態,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話,在作任何規整時,他都必須考慮及此;另一類是一些法倫理性的原則,其隱含於規整之中,只有藉助這些原則才能掌握並且表達出規整與法理念間的意義關聯。”

 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每種解釋方法有其各自特殊的功能。語義學解釋和立法者意圖或目的解釋實質上使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嚴格地受制於制定法:相對於其他的法律解釋,這兩種法律解釋方法使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證。

歷史解釋和比較解釋容許了法律適用者在做法律決定時可以參酌歷史的法律經驗和其他國家或社會的法律經驗。體系解釋有助於特定國家的法秩序避免矛盾,從而保障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客觀目的解釋可以使法律決定與特定社會的倫理與道德要求相一致,從而使法律決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當性。

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為它們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釋會考慮的因素不同或提出問題的視角不同。而這就意味着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也就是説,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可以被用來證成不同的法律決定。這種結果的出現就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消除這種不確定性的最好或最終方法是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間確立一個位序或位階關係。現今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下列位階:

(1)語義學解釋一

(2)體系解釋一

(3)立法者意圖或目的解釋一

(4)歷史解釋一

(5)比較解釋一

(6)客觀目的解釋。

但是,這種位階關係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説,依此不能得以終局地確定個別解釋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決於其將造成如何的結果。①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是初步性的,這個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的優先性關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即這種優先性關係是可以被****的。

但是,法律人在****上述位階所確定的各種方法之間的優先性關係時,必須要充分地予以論證,即只有存在更強的理由的情況下,法律人才可****那些優先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