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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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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習題及答案

  商法考點: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向公眾投資者公開一切有關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證券能夠在有效、公開、知情的市場中進行交易。

(一)公開文件

1.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公開具備的文件,發行人必須根據真買、完整的原則公告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發行人在此過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招股説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按規定編制招股説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1)發行人編制招股説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説明書。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説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

(3)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4)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説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這是發行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時,根據法律規定製作的記載與公司債券發行相關的實質性重大信息的一種規範性文件。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公司淨資產額;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公開報告

1.定期報告。所謂定期報告,是指上市公司定期公佈其財務和經營狀況的文件,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説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1)年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董事會報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中期報告。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其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季度報告。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臨時報告。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實質。所謂重大事件,是指下列情況: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的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後果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