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自測試題及答案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6日、17日。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自測試題及答案,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一、選擇題
單選:
1.持票人張某持有出票日期為2005年6月1日的見票後定期付款的一張銀行承兑匯票,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他最遲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
A 2005年6月11日
B 2005年7月1日
C 2005年8月1日
D 2005年12月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據《票據法》第4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據票據背書的連續性要求,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應當是:
A 付款人
B 收款人
C 出票人
D 承兑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票據法》第31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0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後的票據持有人應當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3.甲公司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兑匯票,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王某,王某向銀行提示承兑時,銀行拒絕承兑,以下説法不正確的是:
A 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B 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權後,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C 王某隻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匯票金額和利息
D 甲公司向追索權人支付法定金額後,不享有追索權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據《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根據該條規定,AB選項的説法正確。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向追索權人支付一定金額後,不再享有追索權,所以D選項的説法正確。根據《票據法》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C選項的説法不正確。
4.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 合作企業協議、合作企業合同和合作企業章程是設立合作企業的必備文件
B 合作企業協議、合作企業合同、合作企業章程三者中,合作企業章程的效力最高
C 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
D 合作企業協議、合作企業合同、合作企業章程自合作企業成立之日起生效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 10條規定,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合作各方可以不訂立合作企業協議。根據該條規定,合作企業協議、合作企業合同和合作企業章程三者中,合作企業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選項不正確,合作企業協議不是設立合作企業的必備文件,所以A選項不正確。第11條規定,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根據該條規定,D選項不正確。第47條規定,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根據該條規定,C選項正確。
5.關於財產保險,以下各項表述不正確的是:
A 與人身保險共同組成保險經營的兩大種類
B 包括責任保險
C 只對有形財產進行保險
D 以補償財產的實際損失為目的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據《保險法》第92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以將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根據《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由此可知,財產保險並不僅對有形財產進行保險,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由此決定了財產保險合同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其惟一目的`,這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損害填補原則。根據《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
6.王某欲自己出資成立一個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王某的出資不得少於:
A 3萬元
B 5萬元
C 10萬元
D 30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所以C選項正確。
7.受託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據是:
A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授權任命書
B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職權
C 投資人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D 個人獨資企業與受託人、被聘用人簽訂的委託或聘用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規定,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業,受託人或受聘人管理企業的依據是投資人與受託人或受聘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或聘任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委託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體是投資人而非獨資企業。
8.李某、陳某、張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合夥企業,李某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陳某同意,張某不同意,以下關於出質行為的效力的説法正確的是: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銷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合夥企業法》第2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李某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將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行為無效。
9.以下關於公司轉投資的説法正確的選項是:
A 有限責任公司既可以向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B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投資
C 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時其累計的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
D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的行為也是一種轉投資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由此可知,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由於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所以公司不能向合夥企業投資。由此可知,A選項正確,B選項不正確。原《公司法》規定,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 50%。修訂後的《公司法》將該法定數額限制刪去,而是賦予公司自主權。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由此可知,C選項不正確。《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不是轉投資行為,因為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已,分公司的全部財產都是總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故D選項不正確。
A 在我國,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都可以由個人或者單位擔任
B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都是基於保險人的利益
C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都是從保險人處取得手續費或者佣金
D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都不自己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據《保險法》第125條、第126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或個人,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活動是基於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活動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所以A、B選項不正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都是從保險人處取得手續費或者佣金,所以C選項正確。《保險法》第12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的活動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第130條規定,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D選項不正確。
二、案例分析
宏圖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萬元,有股東5人,劉某、關某,張某和趙某是自然人股東,各持有公司2萬元的股份,甲企業是法人股東,持有公司 12萬元的股份。 劉某欲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劉某書面通知關某、張某、趙某和甲企業,關某不同意劉某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張某、趙某同意劉某轉讓,甲企業收到劉某的書面通知後遲遲不作出答覆,直至兩個月後通知劉某不同意轉讓。張某、趙某都向劉某主張優先購買權,但是購買的比例協商不成。 張某和趙某提出的購買條件低於乙企業,甲企業拒絕購買劉某的股份,劉某遂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關某堅決反對劉某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劉某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後,關某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絕購買,關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法院判決關某敗訴。張某決定出國定居,在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公司後來經股東會決議將註冊資本降低至8萬元,並且辦理了變更登記。由於公司經營困難,關某、趙某和甲企業均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根據《公司法》,回答下列問題:
1.劉某是否有權轉讓自己的股份?為什麼?
正確答案:
劉某有權轉讓自己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本題中劉某書面通知了其他股東,甲企業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未答覆,應視為同意轉讓,張某和趙某也同意轉讓,4個股東中有3個同意轉讓,已超過半數,所以劉某有權轉讓股份。
2.張某和趙某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各購買劉某多少股份?劉某能否有權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為什麼?
正確答案:
張某和趙某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各自購買劉某1萬元的股份。劉某有權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題中股東張某和趙某均主張優先購買權,協商購買比例不成,應當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張某和趙某的出資各佔註冊資本總額的10%,他們相互之間的出資比例是1:1,所以應各購買劉某50%的股份,即1萬元股份。根據該款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本題中張某和趙某提出的購買條件低於乙企業,所以劉某有權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3.法院判決關某敗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正確答案:
法院判決關某敗訴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了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這些情形,股東無權請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本題中反對股東向公司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購股東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決關某敗訴符合法律規定。
4.張某是否有權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乙企業?為什麼?
正確答案:
張某有權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根據該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相互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本題中乙企業已經成為公司股東,所以張某有權不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
5.宏圖有限責任公司能否繼續存在?為什麼?
正確答案:
宏圖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繼續存在。《公司法》修訂後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時對一人公司設置了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嚴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該條規定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高,必須為10萬元,本題中宏圖公司的註冊資本已降低至8萬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各股東將股份轉讓給乙企業後,乙企業成為宏圖公司惟一的股東,宏圖公司不能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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