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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練習題

導語:2017年6月的司法考試快要到來,下面是30到關於司法考試《法理學》部分的題目,大家來看一看會不會做吧。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練習題

1[多選題]下列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説法不正確的是( ACD )

A.權利總是與利益緊密聯繫,正是基於自利即通過法律來保護本人利益的動機才形成法律

B.沒有對應義務存在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所以不是真正的權利

C.守法行為是圍繞義務而展開的

D.行使法律權利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故權利的行使排斥行為人的自主性

解析: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採取的法律手段。權利與利益緊密相連,而通過權利所保護的利益並不總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體的或國家的利益,故A選項錯誤。從結構上來看,權利與義務緊密聯繫、不可分割,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即使是在不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只享有權利,但這項權利一定會有一項義務——贈與人的義務對應存在,沒有對應義務存在的權利根本無法實現,所以不是真正的權利。B選項正確。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和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始終是圍繞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核心內容和要素而展開的。故C選項錯誤。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願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的,對於法律權利,行為人同樣可以決定是否實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選項錯誤。

2[多選題]下列屬於我國法律淵源的有(ABD)

A.行政法規

B.地方性法規

C.判例法

D.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單選題]下列機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有(B)

A.省級政府

B.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區人大

D.經濟特區

4[多選題]下列屬於公法範疇的是(AC)

A.行政法

B.婚姻法

C.刑法

D.公司法

5[多選題]下列屬於民商法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是(ABC)

A.合同法

B.商標法

C.繼承法

D.反不正當競爭法

6[多選題]下列屬於法律部門劃分原則的是(ACD)

A.整體性原則

B.比例原則

C.均衡原則

D.兼顧新法原則

7[多選題]關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下列哪些選項的説法是正確的?( ABC )

A.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

B.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D.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公佈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89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30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故AB選項的説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故C選項的説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69條第4款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故D選項的説法錯誤。是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但是由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而非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8[多選題]下列屬於民商法的調整特點的有(ABCD)

A.平等

B.自願

C.等價有償

D.合意

9[多選題]下列法律部門中沒有以一部法典作為軸心法律規範的是(AC)

A.行政法法律部門

B.刑法法律部門

C.經濟法法律部門

D.訴訟法法律部門

10[多選題]下列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關係的説法不正確的有( ABC )

A.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立法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B.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以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果以全體議員2/3上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

C.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行為,可以提出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

D.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解析: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不需要向立法會報告工作,這與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不同,故A選項表述錯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可知B選項情形行政長官還可按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故B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7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可見,聯合動議後還須經立法會通過,並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且須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調查案,才可提出彈劾案。故C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5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故D選項正確,當選。

11[多選題]下列屬於權利要素的有(ABCD)

A.資格

B.主張

C.利益

D.可能

12[多選題]下列屬於權利和義務的特徵的是(ABD)

A.法律性

B.明確性

C.絕對性

D.工具性

13[多選題]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BCD )

A.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B.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C.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D.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解析:《選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故A選項説法正確,不選。《選舉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法》第30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可見,只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故B選項説法不正確。公民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選項説法不正確。《選舉法》第5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故D選項説法不正確。

14[多選題]下列權利屬於基本權利的的是(AB)

A.言論自由

B.選舉權

C.名譽權

D.知識產權

15[多選題]下列關於唐、宋司法機關及其職能的判斷,正確的有( ABC )

A.唐代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B.唐、宋御史台不但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且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

C.宋審刑院的設立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

D.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解析: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機構;宋沿唐制,在中央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同時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A選項正確。御史台是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由上而下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皇帝的“耳目之司”。除此之外,御史台還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B選項正確。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複核權。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C選項正確。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了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臨時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三司會審”是指明清時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中央司法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共同審理。因此,D選項錯誤。

16[多選題]下列屬於公法責任的有(ACD)

A.行政責任

B.民事責任

C.刑事責任

D.訴訟責任

17[多選題]關於清末司法體制變化的説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CD )

A.改刑部為法部

B.改大理院為大理寺

C.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D.確立觀審制度

解析: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主要是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故A選項説法正確,B選項説法錯誤。清末實行四級三審制度,並且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制度。故C選項説法正確。西方列強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後,確立的強行干預中國司法審判的制度,即觀審制度。故D選項説法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

18[多選題]下列屬於制裁的是(ABD)

A.罰款

B.行政拘留

C.國家賠償

D.有期徒刑

19[多選題]下列屬於我國法律淵源的有(ABD)

A.行政法規

B.地方性法規

C.判例法

D.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0[多選題]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之所以不能稱為“法”,原因在於哪些方面?(BD)

A.它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渾然一體

B.它不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C.它不是用語言或文字表述的

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監獄等機關來保證實施的

解析:法的外部特徵是:(1)法是調整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4)法是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普遍有效的社會規範。原始社會的氏族習慣不能稱為法的原因是氏族習慣不具備法的特徵。A、C項是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21[多選題]下列屬於公法範疇的是(AC)

A.行政法

B.婚姻法

C.刑法

D.公司法

22[多選題]下列屬於民商法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是(ABC)

A.合同法

B.商標法

C.繼承法

D.反不正當競爭法

23[多選題]下列屬於法律部門劃分原則的是(ACD)

A.整體性原則

B.比例原則

C.均衡原則

D.兼顧新法原則

24[多選題]下下列哪些情況不屬於法律關係範疇?(BCD)

A.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關係

B.奴隸主對奴隸之佔有使用關係

C.政黨社團章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D.無效的合同關係

解析: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合法的社會關係。某些領域的社會關係是法律所調整的,有些不恪地法律調整或法律不宜調整的,如政黨社團的內部關係。法律關係是合法的社會關係,無效的合同關係不是法律關係,奴隸在奴隸社會是法律關係的客體,因此奴隸主對奴隸的佔有使用關係,不屬於法律關係。

25[多選題]下列法律部門中沒有以一部法典作為軸心法律規範的是(AC)

A.行政法法律部門

B.刑法法律部門

C.經濟法法律部門

D.訴訟法法律部門

26[多選題]下列屬於權利要素的有(ABCD)

A.資格

B.主張

C.利益

D.可能

27[單選題]法律調整是一種( )。

A.個別性調整

B. 規範性調整

C. 習慣性調整

D.具體性調整

【答案】B

28[單選題]魏明與桂敏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併發給結婚證書。產生魏明與桂敏法律上的婚姻關係的事實在法學上被稱作什麼?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實

C.事實行為

D.事實關係

【答案】B

【解析】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類。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行為是意志行為,是法律關係主體的意志的表現。題中魏明與桂敏登記結婚的行為引起婚姻關係的產生,是一種法律行為。

29[單選題]社會主義法產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實現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

B.消滅私有制

C.消滅剝削階級

D.無產階級取得政權

【答案】D

30[單選題]保證社會主義法的實施的方法是( )。

A. 單純的説服教育

B.必要的強制

C. 説服教育和必要的強制相結合

D.單純的強制懲罰

【答案】C

31[單選題]“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這段話是由誰闡述的?

A.馬克思

B.恩格斯

C.列寧

D.亞里士多德

【答案】D

【解析】在西方,亞里士多德是最早論述法治問題的先哲。

32[單選題]動用法律手段保護已經建立的法律關係、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復、彌補被侵害的法定權利的職能,叫做( )。

A. 法的調整性職能

B.法的保護性職能

C. 法的階級統治職能

D. 法的社會公共職能

【答案】B

33[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從法的規範作用看,該項規定屬於下列哪一情況?

A.個別指

B.確定的指引

C.有選擇的指引

D.非規範性指引

【答案】C

【解析】法的指引作用分為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確定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所指引的行為模式有選擇餘地,法律允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授權性規範代表有選擇的指引,個別指引是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對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規範性指引是具有概括性的行為規範對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