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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一《法理學》考前訓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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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一《法理學》考前訓練題

1[選擇題]關於清末司法體制變化的説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改刑部為法部

B.改大理院為大理寺

C.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D.確立觀審制度

【答案】ACD

【解析】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主要是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故A選項説法正確,B選項説法錯誤。清末實行四級三審制度,並且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制度。故C選項説法正確。西方列強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後,確立的強行干預中國司法審判的制度,即觀審制度。故D選項説法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

2[選擇題]下列關於美國法的表述,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以判例為主要表現形式,實行“遵循先例”原則

B.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演繹推理的方式

C.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

D.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

【答案】ACD

【解析】美國法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歸納推理的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故A選項表述正確,B選項表述錯誤。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C選項表述正確。美國法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協調提供了經驗。故D選項的表述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

3[選擇題]下列有關法的運行的説法正確的是?

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夠做到的,凡是人能夠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

B.法的適用的三大步驟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

C.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進行分配的職能活動

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實的過程是一個事實與事實之間的循環往返過程

【答案】C

【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夠做到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凡是人能夠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會關係並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規定,故A選項不正確。整體上説來適用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表現為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導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並可以相互轉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循環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穿梭。故BD選項不正確。從狹義上來説,立法是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補充、修改、廢止、認可憲法或法律的活動)其實質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職能活動。故C選項正確。

4[選擇題]關於法律和宗教的關係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的説法不正確?

A.從調整範圍來看,宗教覆蓋了幾乎全部的社會關係

B.宗教與法均為社會價值觀的表現形態,都對社會行為具有一定的規範作用

C.法具有可訴性而宗教不具有可訴性

D.宗教的基礎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信仰所產生的激情有時候會導致過分的狂熱,某些宗教甚至會妨礙司法公正的實現

【答案】C

【解析】從調整範圍來看,宗教的調整範圍要遠遠廣於法律,法律只調整那些對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有較高價值的社會關係,而宗教規範則覆蓋了幾乎全部的社會關係。故A選項正確。法與宗教同屬社會規範,都對社會行為具有規範作用;且二者作為社會意識形態,即社會價值觀的表現形式,均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故B選項正確。法具有可訴性,在宗教作為國教與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權,宗教同樣具有可訴性。故C選項錯誤。宗教是在社會生活中自行萌發或對先知學説經典化的產物,其基礎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對法律也有消極的影響,由於宗教信仰產生的激情,會導致過分的狂熱,某些宗教甚至妨礙司法公正的實現。故D選項正確。

5[選擇題]關於憲法淵源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憲法性法律和憲法具有同等效力

B.一個國家採取哪些憲法淵源可能受到一國現實政治狀況的影響

C.在我國,不存在憲法慣例

D.在當今世界,國際條約是各國憲法當然的淵源

【答案】B

【解析】憲法性法律的效力與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將其稱為憲法性法律,不是因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內容應是一國憲法應規定的內容。故A選項錯誤。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其淵源不僅有成文憲法典,還有其他淵源,例如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及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採取哪些憲法淵源,是由該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政治狀況決定的。故B選項正確。憲法慣例,是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併為國家機關、政黨及公眾所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憲法慣例多見於不成文憲法國家,但成文憲法國家也不鮮見。我國也存在憲法慣例。故C選項錯誤。D選項中,國際條約能否成為一國憲法的淵源,關鍵在於該國的參與認可。還需注意的是,並不是一國參與或認可該條約,該條約即成為該國憲法淵源,因為國際條約在本國是否具有憲法地位,各國的實踐是不同的。D選項錯誤。

6[選擇題]根據我國選舉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

A.在新選區繼續有效

B.在原選區繼續有效

C.由該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止

D.自行終止

【答案】D

【解析】根據《選舉法》第54條的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故D選項正確。

7[選擇題]關於村民委員會的組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須有全體村民過半數通過,始得罷免

B.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1/2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

C.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4/5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1/3以上

D.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7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答案】C

【解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故A選項錯誤。第22條第1款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B選項錯誤。第25條第1款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故C選項正確。第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第11條第2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故D選項錯誤。

8[選擇題] 下列有關我國經濟制度的説法正確的是:

A.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是引導、監督和管理

B.我國的森林、草原和山嶺既可以屬於國家所有,也可以屬於集體所有

C.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D.自留地和自留山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答案】B

【解析】根據《憲法》第11條規定,A選項錯誤。根據《憲法》第9條的規定,B選項正確。根據《憲法》第10條的規定,C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

唐律中的刑罰原則、六殺、六贓與保辜☆☆☆

9[選擇題]唐天寶元年,在都城長安軒轅酒樓吐蕃人甲與高麗人乙發生爭執,甲在爭吵時一怒之下將乙推倒在樓口,乙失足墜於樓下,致脊骨斷裂。下列説法正確的是哪項?

A.根據唐律中化外人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的法律管轄應實行被告主義原則,按高麗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B.若甲在傷人後立即逃離現場,於朋友家中藏匿三日後見官府捕拿行動嚴密,外逃無望,遂主動投案,根據唐律規定,可以成立自首

C.若乙當場死亡,則可認定甲構成唐律中的“故殺”

D.若乙並未當場死亡,則在一定期限內根據其傷情的變化,確定甲對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答案】D

【解析】唐律規定,同國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實行屬人主義原則,按其本國法處理;不同國籍人在中國犯罪實行屬地主義原則,按唐律處罰。故本案應依屬地主義原則,按唐律定罪處罰,A選項錯誤。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將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後,再投案者,稱作自新。B選項中情形應屬自新,故B選項錯誤。按《唐律》規定,故殺是“非因鬥爭,無事而殺”,即雙方並非因為鬥毆,一方突然起意殺人,屬於故意殺人的一種類型。而“鬥殺”是指在鬥毆中出於激憤失手將人殺死。“過失殺”是指出於過失殺人。C選項情形甲並無殺人的故意,且是在鬥毆中失手殺人,因此不能成立故殺,故C選項錯誤。保辜制度是指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限內因他故死亡,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責。D項中所作的描述即是指這種制度,故D項正確的。

10[選擇題]下列關於羅馬法的表述不正確的是哪項?

A.《十二表法》的目的在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沒有反映平民的要求

B.《查士丁尼法典》與《查士丁尼新律》均是對皇帝敕令的整理與彙編

C.《法學階梯》是以蓋尤斯的.個人著作改編而成的,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並具有法律效力

D.《法學彙編》原稿的發現,揭開了羅馬法復興的序幕

【答案】A

【解析】《十二表法》的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但其某些規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故A選項不正確,當選。《查士丁尼法典》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法律彙編,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佈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查士丁尼新律》是由法學家對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佈的敕令168條彙編而成。故B選項正確。《法學階梯》即《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它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改編而成,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故C選項正確。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説彙纂》即《法學彙編》原稿,揭開了羅馬法復興的序幕。故D選項正確。

11[選擇題]下列關於美國法的表述,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以判例為主要表現形式,實行“遵循先例”原則

B.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演繹推理的方式

C.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

D.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

【答案】ACD

【解析】美國法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採用歸納推理的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故A選項表述正確,B選項表述錯誤。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唯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C選項表述正確。美國法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協調提供了經驗。故D選項的表述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

12[選擇題]關於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下列哪些選項的説法是正確的?

A.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

B.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D.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公佈

【答案】ABC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89條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30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故AB選項的説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故C選項的説法正確。根據《立法法》第69條第4款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故D選項的説法錯誤。是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但是由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而非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13[選擇題]下列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關係的説法不正確的有:

A.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立法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B.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以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果以全體議員2/3上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

C.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行為,可以提出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

D.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答案】ABC

【解析】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相關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不需要向立法會報告工作,這與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不同,故A選項表述錯誤。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可知B選項情形行政長官還可按第50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故B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7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可見,聯合動議後還須經立法會通過,並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且須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調查案,才可提出彈劾案。故C選項錯誤。根據該法第5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故D選項正確,當選。

14[選擇題]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A.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B.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C.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D.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答案】BCD

【解析】《選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故A選項説法正確,不選。《選舉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法》第30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可見,只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故B選項説法不正確。公民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選項説法不正確。《選舉法》第5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故D選項説法不正確。

15[選擇題]下列關於唐、宋司法機關及其職能的判斷,正確的有:

A.唐代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B.唐、宋御史台不但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且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

C.宋審刑院的設立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

D.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答案】ABC

【解析】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機構;宋沿唐制,在中央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大理寺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同時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A選項正確。御史台是中央監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由上而下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皇帝的“耳目之司”。除此之外,御史台還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B選項正確。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複核權。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C選項正確。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了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臨時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三司會審”是指明清時期,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中央司法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共同審理。因此,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