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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二卷《刑事訴訟法》專項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2017年司法考試二卷《刑事訴訟法》專項練習題

1.某市檢察院張某在辦理一起賄賂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請回避並經檢察長同意。下列關於張某在申請回避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問題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

A.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無效

B.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均有效

C.取得的證據有效旭進行的訴訟行為無效

D.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查違反迴避制度取得的證據的效力問題《高檢規則》第30條規定:"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所以,D項正確

2.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為被害人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的審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迴避

B.王某作為檢察人員參與了劉某涉嫌盜竊案的審查起訴工作,待王某調到人民法院後,又作為審判人員參與該案的審理,被告人劉某申請王某迴避

C.王某作為合議庭的審判長審理了劉某涉嫌盜竊案,該案件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後,上一級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由於該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參加法庭審判,不再擔任審判長,被告人劉某要求王某迴避

D.王某2002年1月辭去在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擔任其弟弟的辯護人,出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盜竊案的審理,被害人李某申請王某迴避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本題考查的是任職迴避的規定由於《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對任職迴避的規定比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選項A中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離任後2年內,不能在任何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選項B中需要回避,同一個人不能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分別作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參與刑事訴訟選項C中需要回避,這是刑事訴訟法關於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規定,其實質也是有關回避的問題選項D中不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離任2年後,也不得擔任原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但要注意,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因此,選項D中,王某作為其弟弟的辯護人蔘加訴訟是法律所允許的

3.關於迴避的複議程序,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審理該案的審判員王某是被害人從前的朋友,申請回避,被當庭駁回,被告人不能申請複議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審理該案的審判員王某是被害人從前的朋友,申請回避,被當庭駁回,被告人可以申請複議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審理該案的審判員和被害人李某有近親屬關係,被駁回,該被告人不能在恢復庭前申請複議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審理該案的審判員和被害人李某有近親屬關係,被駁回,該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復庭前申請複議一次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刑訴解釋》第28條規定,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A項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應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4.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指出,公訴人的書記員李某曾在偵查階段擔任鑑定人,並據此要求李某迴避。對於趙某的迴避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法庭應以不屬於法定迴避情形為由當庭駁回

B.法庭應以符合法庭迴避情形為由當庭作出迴避決定

C.李某應否迴避需提交法院院長決定

D.李某應否迴避需提交檢察院檢察長決定

正確答案:D

解題思路:《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理案件的"本題符合法定的迴避情形,故A項錯誤《刑訴解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D項正確,B、C項錯誤

5.下列哪種情形中,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應被同意?( )

A.某偵查人員曾被單位作出過紀律分

B.某偵查人員態度生硬、粗暴

C.某偵查人員接受過另一當事人的吃請

D.某偵查人員業務能力差

正確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6.某詐騙案,被告人甲17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甲的父親乙提出申請,要求擔任本案庭審記錄工作的書記員丙迴避,理由是聽人説被害人的父親丁在開庭前曾請丙吃過飯,關於本案中的迴避,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乙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經過甲的同意

B.乙提出迴避申請時,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迴避申請,由審判長決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迴避申請,由法院院長決定

正確答案:BD

解題思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申請回避權,因此,A項錯誤根據《刑訴解釋》第27條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迴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因此,B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的規定,D正確

7.在某刑事公訴案件中,如果審判長與案件有利害關係,那麼,下列哪些人員有權申請審判長迴避?( )

A.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審判長迴避

B.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審判長迴避

C.被害人有權申請審判長迴避

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審判長迴避一

正確答案:CD

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迴避申請權的歸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權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人員迴避,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的近親屬都無權申請回避

8.被告人甲(聾啞人)與被告人乙長期通姦被甲的丈夫發現,兩人合謀殺死了其丈夫。案發後,審判該案的司法人員都不懂啞語,但乙會啞語,在沒有找到翻譯人員的情況下,審判人員讓乙為甲進行翻譯。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

A.正確,因為翻譯人員不屬於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之列

B.正確,雖然翻譯人員屬於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範圍,但在一時找不到其他翻譯人員的情況下,可以讓乙暫時擔任翻譯工作

C.錯誤,因為翻譯人員屬於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之列,乙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

D.錯誤,翻譯人員雖然不屬於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範圍,但在本案中,乙與案件理結果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所以也應當迴避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迴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鑑定人等

9.於某和張某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張某因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開庭審判時於某發現張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證,而張審判長是張某的姐姐,本案還存在有附帶民事訴訟。那麼關於本案中的迴避問題。下列説法中錯誤的是:( )

A.張某作為證人不屬於迴避制度適用的範圍,故張某不應迴避

B.張某作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證,案件就無法查明,故張某不應迴避

C.張審判長的弟弟與整個案件有利害關係,故其應當迴避

D.張審判長是本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張某的近親屬,故其應當迴避

正確答案:BD

解題思路: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範圍只有屬於這一範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曰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注意其中不包括證人,故而張某作為證人是不適用迴避制度的,A項説法正確,B項錯誤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訴訟中,由於張某未被起訴,故而不能被稱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所以D項的説法錯誤而根據題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張某有可能成為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則刑事部分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與其有利害關係,張審判長作為其姐,應當迴避,故C項正確

10.以下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或接受請客送禮"的情形有:( )

A.偵查人員甲與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寶鑑定行一見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贈送的古字畫一幅,後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該犯罪嫌疑人委託

B.審判人員乙在辦理一起單位被盜竊的案件中,從該單位低價購進冰箱一台

C.在一起侵佔案中,審判人員丙向尚未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推薦一名辦理該類案件的資深律師

D.在一起故意殺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中,法院為尚未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推薦一名辦理該類案件的資深律師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根據這一規定,公安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滿足迴避的條件,故A項當選另外,為嚴格這一規定的執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2條進一步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的注意該《若干規定》適用於審判人員題目中的B項、C項分別符合上述的第(5)、(2)項情形,構成迴避理由而D項為法院的指定辯護義務,不屬於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