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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考點總結:善意取得與拾得遺失物

2016年司法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大幕,下面yjbys為大家分享的是民法考點——善意取得與拾得遺失物,希望對同學們考試有幫助!

2016年民法考點總結:善意取得與拾得遺失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盜贓、遺失物等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2.債權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權和票據權利可以善意取得(名義股東處分行為;股權二賣)

  (二)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要件

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

2.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

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

PS:不動產登記簿上有異議登記(15天未起訴的除外)、預告登記、抵押登記,第三人不得主張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包括互易、抵債)

5.辦理了過户登記

  (三)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要件

1.須為佔有委託物。即無權處分人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取得佔有

PS:下列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1)佔有脱離物,如遺失物、盜贓(因欺詐、脅迫而移轉佔有的動產即使屬於贓物,也不屬於盜

贓,可適用善意取得)

(2)貨幣

(3)禁止流通物

2.動產佔有人(直接佔有或者接間接佔有)實施無權處分

3.第三人受讓時善意

4.合理的價格受讓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佔有改定)

  (四)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並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構成要件

3.佔有改定不能設置動產質權

4.留置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五)佔有脱離物原則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權法107: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PS:無價記名證券不適用107條

佔有脱離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和當鋪質權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權法108: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二、拾得遺失物

  (一)拾得人的義務

1.返還原物和孳息

2.通知領取,送交機關——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3.妥善保管——如果沒有侵佔行為,一般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拾得人的權利——沒有侵佔

1.必要費用返還

2.如果有懸賞廣告可以要求獲得報酬,但是若權利人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無權留置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