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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重點考點: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試已經拉開大幕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司考重點考點——善意取得,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助益!

2016年司考重點考點:善意取得

  【重點考點】

  【民法】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條件:(1)受讓時善意;(2 合理價格;(3)已登記或已交付佔有脱離物(盜贓、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失散的動物)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的,所有權人須承受該他物權負擔。③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

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須注意:2011年6月10頒佈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為能力),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該買賣合同有效(詳細內容參見本書合同法部分關於合同效力的解析)。在此強調兩點:①這一規定絲毫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機理與性質。善意取得仍為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仍為原始取得。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權的題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無效。

  【必背法條】

  【刑法】

1、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論,從重處罰。

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

3、實施破壞選舉罪時,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從一重罪論處。如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4、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從重處罰。

  【民法】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合同有關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3、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場價格計算。

  【訴訟法】

1、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檢察院、法院不派員在場。

3、刑事案件中,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標籤:司考 考點 善意